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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刑事和解程序中的价值分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恢复性司法的最终目标是愈合,通过适当的赔偿使被害人得到救济,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并使犯罪人融入他所在的社区和家庭网络中去,通过这种融入使社区的和谐秩序得到恢复。刑事和解程序的出现也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和解的意愿大大增强。而调解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使得原本不可能和解的案件得以和解。

2021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刑事和解程序中的价值分析

刑事案件的和解一般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真诚道歉,并给予被害人相应的物质补偿,或者做相当的替代性工作,以取得被害人的原谅,从而消除矛盾。这种矛盾解决方式的精髓在于当事人双方的互相让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为了取得被害人的宽恕而付出更多的物质赔偿或补偿,被害人也可以为了消除矛盾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道歉和赔偿,而且物质赔偿的多少在很多情况下直接影响案件的和解是否能够成功。因此,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道歉很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更多的物质补偿,以和解的方式消除矛盾可以消减被害人的愤怒,给予其更大的精神慰藉。这些都表现出和解程序用于解决争端给被害人带来的实质好处。

通过更多的物质补偿并非能使所有的被害人接受,但对于某些被害人来说,可以降低他们精神上的受伤程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真心悔悟,且具备良好的经济条件,以此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未尝不可,这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已经给被害人带来损害的情况下,最有效也最实际的解决办法。

该程序的理论基础是“恢复性司法”理论。随着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学者越来越注意到将刑事诉讼仅仅理解为国家对被告人的责任纠问,而将被害人边缘化的做法不妥,转而寻求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让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伤害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3]根据该理论,在针对自然人的犯罪中,犯罪首先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侵害,犯罪的被害人是被伤害的个人。因此,犯罪人不是对国家负有“债务”,且必须通过接受国家强加的刑罚偿清债务,而是对被害人负有债务,需要通过恢复犯罪造成的后果给予清偿。恢复性司法的最终目标是愈合,通过适当的赔偿使被害人得到救济,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并使犯罪人融入他所在的社区和家庭网络中去,通过这种融入使社区的和谐秩序得到恢复。

社会得失的角度看,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关系较好,那么,即使案发之后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了公正的刑罚,实现了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但对整个社会而言,社会依然损失了一对较好的社会关系,甚至留下一对交恶的关系。所以,该理论不再将注意力仅停留在被告人或者被害人这些单方主体的权益保护,也不仅仅满足于使案件的解决能够符合公平正义,而是着眼于如何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使因犯罪行为而破裂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将加害与被害双方之间的矛盾予以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恢复社会的和谐,为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www.xing528.com)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如果就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若即时履行,被害人就要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按照程序设计,当事人之间若达成和解,对案件争议相较于和解之前会大大减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案件争议的调查会更简单、顺畅,办案难度会显著降低,主持达成和解协议也会相对容易。同时,当事人达成和解,民事赔偿部分的协商得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只需履行审查职务,若和解不违背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便可制作和解协议,终结民事赔偿部分。所以,和解程序带来的不仅是刑事部分工作量的减少,而且更重要的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程序都可能因此缩减一半,这才是对办案机关更大的减负。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过失而犯罪,且事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迫切希望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重新回归社会,那么,刑事和解程序便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而且,在此程序出现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只是作为被告人在法庭上请求法院给予宽大处理的一个理由,但是否从宽处理要遵从法院的裁量,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没有机会,也没有动力主动向被害人请求宽恕。刑事和解程序的出现也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和解的意愿大大增强。

对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内心的谴责比物质赔偿和严重的刑罚更让其感到痛苦,并且会给其重新回归原来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俗话说:“心病还须心药医”,被害人的谅解对他们来说就弥足珍贵,这会减轻他们的自责,减小其精神压力,真正释放心灵上的包袱。被害人的谅解就象征着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归社会的动力,会增加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这对他们的日后改造,避免再次犯罪,以及重新回归社会都是有巨大帮助的。但是,一般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怨愤极大,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通过家属或律师主动找被害人请求原谅,但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害怕再次引起冲突,或者惧怕被害人一方的报复而不敢与之见面及对话,于是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道对话的鸿沟,缺少了沟通和解的可能。而调解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使得原本不可能和解的案件得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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