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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非诉机制的探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律师调解等都属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但依然存在缺位问题。“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既要建立并不断完善机制,又要确立行动目标。[5]我们在建立和运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时,一定要防止、制止“压诉”现象,凡因此造成矛盾激化者,应当问责。

2021年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非诉机制的探究

社会学中的“机制”的内涵可以表述为:在正视事物各个部分的存在的前提下,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述,是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回答了司法和其他矛盾化解机构的功能定位,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理论的有机部分,是对中华文化背景下化解当今社会矛盾的深刻洞察和准确把握。

1.解决认识问题

一是跳出司法思维。司法行为属于国家行为,自有其规律、规定、功能和作用。如前所述,向司法机关“诉”以及由此带来的“诉讼”有详尽的规定。所称“非诉”不是无诉,而是向谁“诉”,也就是找谁讲理,或者是先找谁“说理”的问题。实践中,社会矛盾化解已经形成三道防线:第一道是人民调解;第二道是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最后一道是司法。三道防线存在的理想状态是纠纷由多到少,大量纠纷交给基层化解。问题是我们在思考非诉模式时,难以摆脱司法思维的束缚,没有形成非诉思维,过多强调程序、形式、层级,并按司法模式设计非诉。

目前,全国共有2.7万余家调解组织、10万余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每日有750家、1 300余名调解员在平台上开展调解,日均调解量超过5 000件。[3]我们的非诉运行仍属“准司法”性质,结果只能是很多当事人需要走过三道防线的每一道关口,费时费力,大大增加了“法律人”的工作量、当事人诉累和社会运行成本。

二是少用行政思维。非诉化解要靠“说真话、讲真理、有信用”,否则,基层权威难以确立,非诉化解难以实现。用行政思维去进行非诉化解,难以避免强迫命令问题。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这同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为着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发布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说服教育,单靠行政命令,在许多情况下就行不通。[4]

三是厘清法治思维。认为运用法治思维就要死抠“法条”走诉讼渠道。“有纠纷找法院”已成为许多人的惯性“法治思维”,动不动就打官司,而且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了,还要设法启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社会运行成本不断扩大。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办案34 000件,平均每天93.15件。

2.认清当前瓶颈

除了思想认识(这为首要)之外,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①各类化解组织角色错位的情况。要么是谁都想说了算,要么是谁都不想管。②各类对接机制、联动机制,存在对不上、接不通、联不动的情况。③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甚至做不到的情况。④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保障困难等情况。(www.xing528.com)

3.建立非诉权威机制

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切实挺在前面,就得本着“两便原则”,畅通渠道,实现各种对接。一是把基层化解搞扎实。这是最基础的,因为我国社会各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基层。据了解,基层法院常见的民商事案由集中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等,约占案件数量的60%。在矛盾化解过程中,“打官司难、执行难”“打官司贵、请律师贵”“诉讼周期长”长期困扰着百姓。

我国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律师调解等都属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但依然存在缺位问题。目前的“行政复议+调解”“公安办理治安案件+调解”“仲裁+调解”“律师代理+调解”“公证+调解”“大数据+调解”“互联网+调解”等各种模式实际上多了很多程序,但化解数量仍然有限。

二是把司法后盾搞扎实。司法不能成为人们化解纠纷、消弭冲突的首选,“调解在前”也不能成为司法的必过门槛。要研究非诉与诉的衔接,探索快捷便利方法,将诉讼作为非诉救济的后盾,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把少诉少讼搞扎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既要建立并不断完善机制,又要确立行动目标。这个目标应该是“少诉少讼”甚至“少诉不讼”,通过基层自治、社会共治和国家法治必要的强制慢慢实现。毛主席说:“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5]我们在建立和运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时,一定要防止、制止“压诉”现象,凡因此造成矛盾激化者,应当问责。

综上,研究非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一家的事,也不能靠司法的哪个部门独家完成。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涉及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可以由某个机构负责牵头,但一定是综合运作、协调运行,逐步形成机制,不断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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