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调解具有主体多元、形式灵活的特点,能够较为彻底地解决纠纷。[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枫桥经验”得到进一步重视,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改革和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1.调解对案件事实的关注更具体、更全面,纠纷化解更彻底
审判是抽象的法律与具体行为相符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势必要对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抽象,否则,具体的事实无法与抽象的法律规范相对应。“为了维护法律具有的普遍的规范性的特点,法律规则本身就必然是抽象的行为规范,而用一种抽象性的规则去评价具体的行为,必然会牺牲一个具体行为的很多复杂的因素”。[2]一般司法判决依据抽象的事实作出,而不少矛盾激化的案件引起激化的原因恰恰正是那些在抽象过程中被忽略掉的事实。
相较审判和行政裁决而言,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可以全面考虑引起纠纷的事实,更多关注引起纠纷发生的深层次事实和社会成因,甚至当事人的心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问题。调解具有主体多元、形式灵活的特点,能够较为彻底地解决纠纷。(www.xing528.com)
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时代社会治理,既要把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蕴于其中,又要把平安中国的建设目标置于要位,既回应人民对和谐的向往追求,又满足人民对安全的迫切需要。”[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枫桥经验”得到进一步重视,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改革和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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