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我国首次引入电子商务(Electron Commerce)概念,五年后的1998 年3 月,我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21 世纪后,电子商务伴随着国内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电子商务的发展存在三种基本模式,分别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以及C2C(Customer To Customer)。与前两者不同的是,C2C电子商务模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企业只为买卖双方交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并不直接参与双方的交易。通过为之提供在线交易平台,各地的卖方可以通过网络提供商品进行拍卖,各地的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并且可以自由竞价。[2]
自2002 年起,我国C2C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 年3 月19 日发布的《2013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3 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 万亿元,同比增长29.9%。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 亿元,较2012 年的13205 亿元同比增长42.8%;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而该值在2012 年仅为6.3%;而截至2013 年12 月,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下降到1122万家,同比减少17.8%;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35万人,目前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680 万人。
如此巨大的商业规模一方面带来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拉动内需和解决就业难题,但另一方面,C2C 模式因其交易总额大、单笔交易频繁且额度低、主体动态化和高隐匿性等特点,也为我国的税收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网店征税问题的探讨和争议伴随着C2C电子商务市场的迅猛发展而愈加激烈。[3](www.xing528.com)
如果对C2C 模式征税大事记进行梳理,其背景是虚拟交易行为需纳入显示商业运行轨道的指导思想。2007 年4 月24 日,商务部发布第19 号公告《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规定了网上交易的概念、参与方与基本原则和促进措施,为我国网上交易行为的商业行为属性定下了初步基调。2010年7 月1 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各界普遍猜测,这将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一年后,猜测在武汉率先成为现实。2011 年5 月,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2010 年销售额超过1 亿元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79 万元,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等。[4]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不仅淘宝店主人人自危,网购买家也不免担心最终税负是否需会由消费者埋单。2013 年1 月25 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决议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并于2013 年4 月1 日起施行。尽管网络发票本身只是开具形式的变化,并非针对电商,但个体网店征税问题犹如悬挂在个人网店店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再次引发人们关于电商征税的讨论。2014年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12 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电子商务与快递服务协同发展”的网络访谈,在访谈中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司长张佩东表示,以个人身份在淘宝等平台上经营的那一部分电商没有进行工商注册,无实体店经营,经营数据、收支电子化,分布区域广,给“实体化”“属地化”的监管部门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是否征税尚在研究之中。
目前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在对B2C 企业征税已无疑义的背景下,对C2C 电子商务市场的税收征纳问题之争,在我国依然可谓步履艰难一波三折,对其进行规范的税收征管将是一条漫漫长路,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广泛的实地调研依然是当下需要努力的方向,这也成为笔者立论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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