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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法律视角-华丽转身政策省察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党中央的政策文件中,大抵可以看出官方层面对于财税法功能认识所经历的历史演进。其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再次明确“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

税制改革法律视角-华丽转身政策省察

单就学理而论,功能问题是客观的,不以人的认识为转移的;但是在中国,在财税法这个学科上,显然不能将官方立场视为“他者”。现实地讲,官方层面对一个法体系的定位,深刻影响其规范体系、制度设计和发展方向。比如,如果将财税法定位为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那么对财税法定的要求便不会十分强烈;相应地,财税法的功能也就很自然地倾向于对宏观调控的保障和规范,而对纳税人这一主体,即便法律制度有所关涉,其也只是附带性的,如从“宏观调控的受体”角度予以展开。从党中央的政策文件中,大抵可以看出官方层面对于财税法功能认识所经历的历史演进。

在改革开放以前,官方文件中持典型的“国家财政”观,将财政视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职权;在这一阶段,我国还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法律虚无主义”阶段,财税法制极为薄弱,而且基本呈现技术法色彩,以保障财政职能实现为基本功能。改革开放、尤其是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对财政形态的认识由国家财政渐次向公共财政转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并列,作为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工具[16] ,而后者是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分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强化宏观调控能力。[17] 自彼时起,对财税法功能的表述因袭一种“宏观调控工具”的思路。其后的一系列文件,如《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的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87 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对财税法功能的阐述均是从经济功能、特别是其中的宏观调控层面着手加以展开的。(www.xing528.com)

2013 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成为官方层面对财税法功能定位的转折点,《决定》从“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来认识财税法,不再局限于财政收支的层面,而是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把握财税法,财税体制的属性定位也就相应由经济体制升级为国家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再次明确“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将财税领域列为重点立法领域,前后两个《决定》形成“姊妹篇”,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因此,“在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政治局随后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财税改革做了顶层设计的情况下,四中全会《决定》有关法治建设的整体构想以及机制的具体建构同样适用于财税改革,从而进一步彰显、强化财税法治的关键地位和重要性”[18] 。这种认识变化对财税法功能界定的影响有两个方面:第一,要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把握财税法功能,易言之,不能局限于传统经济功能的层面进行研究;第二,“法律权力的实践往往要借助政府治理权力的渠道达致其目的”[19] ,要侧重从“法治财税”的维度去认识财税法的功能[20] ,还原财税法作为法规范、法体系、法部门在治理网格中的枢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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