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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民主化及其对宪法的影响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是世界大国中鲜有的先立法后立政府的国家。宪法规定总统候选人应是年满35岁、出生在美国并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的公民。美国历史上至今未发生过军事政变,与此不无关系。此后,委托立法的范围日益扩大到军事、经济等范围,美国总统的权力更加扩大。有的美国学者甚至认为,现在美国国会的主要职责是“委托”总统立法,并赋予它们法律效力。

美国政治民主化及其对宪法的影响

美国是世界大国中鲜有的先立法后立政府的国家。为了保障有产者的私有财产和劳动成果,美国的开国者在联邦政府诞生前,就想通过立法来防止人民的民主权利被政府随意剥夺。因而,1787年美国独立战争的英雄们在决定实现由邦联向联邦制转变前,制定了美国宪法

1.美国1787年宪法

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宣布美国为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共和国,实行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又是全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总统由各州选民间接选出。宪法规定总统候选人应是年满35岁、出生在美国并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的公民。每届总统任期4年,以两次为限,这是华盛顿开创的先例。1940年,第32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第3次当选总统,以后又第4次连任,打破了这一惯例。

第二,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参议院(上院)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众议院(下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每州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与该州人口成正比。众议员任期两年,届时全部改选。两院均有立法权,但任何法律都必须经过两院互相通过,总统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设置高等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后正式出任,是为终身制。高等法院有解释一切法律和条约的权力。如它认为某项法律违反宪法时,即可宣布其无效。

第四,整个宪法自始至终贯串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宪法规定,国会有立法权,但总统有权加以“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否决。总统有权任命官员,但须经国会同意。国会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对总统进行弹劾。法院独立,但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同意。以后更发展为最高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等等。实行三权分立的目的是,防止“几种权力逐步集中于同一部门”。使三种权力既分立而又互相制约,以保持平衡。

1787年宪法公布以后,人民对于这部宪法有关人民的民主权利方面比《独立宣言》的大大倒退,非常不满。强烈要求在宪法中增加有关保障人权的内容。美国国会于1789年补充了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把《独立宣言》中有关人权的精神补充了进去。规定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请愿、携带武器等权利;有宗教信仰自由;人民的身体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经过修改补充的美国宪法,给予人民以一定程度的人权,这在当时欧洲封建专制制度仍然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1789年4月30日,联邦政府依法正式成立,华盛顿当选为第一任总统。

经过修改的美国宪法,无疑是一部进步文献,它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些成果,确立了共和政体及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明确否定了邦联制度,把美国确定为一个联邦制共和国,这是美国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由此,也奠定了延续至今的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形式。

在当时世界君主制盛行的情况下,美国在大国中最先建立的这一新政体影响深远。联邦制的建立,中央权力的增强,对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作用。美国历史上至今未发生过军事政变,与此不无关系。

2.美国政治民主的改进

1869年后,争取妇女选举权运动在一些州兴起。经过长期斗争,1920年8月,国会颁布了宪法第19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各州不得因性别关系取消或剥夺合众国国民的投票权”,美国妇女终于取得了形式上的选举权。(www.xing528.com)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制度受到沉重打击。1932年美国总统选举,民主党人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1882—1945年)当选。次年3月4日,他在就职演说中要求国会授予他对付危机的大权:“对紧急状态作战的广泛的行政权力,像我们真正遭受外敌侵略时所赋予的权力一样大。”

从1933年3月9日到6月16日,国会应罗斯福要求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70多个法令,制订了一系列应急立法,史称“百日新政”。该阶段主要目标是医治大萧条造成的创伤,提出一些复兴经济的法案和计划。1935年后,则主要致力于具有长远意义的改革。

新政的内容一般被概括为“三R”,即Recover(复兴)、Relief(救济)和Reform(改革)。具体涉及整顿银行金融、调整工业生产、限制农业生产、兴建公共工程和实行社会救济。核心精神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它对财政金融和生产流通领域进行调控,从而稳定形势,恢复生产,维护议会民主制度,也为后来美国参加反法西斯战争奠定了物质基础。

罗斯福新政的实质,正如他本人于1938年所说:“作为一个国家,我们拒绝了任何彻底的革命计划。为了永远地纠正我们经济制度中的严重缺点,我们依靠的是旧民主秩序的新应用。”

最高法院与政府间展开了激烈争吵。前者于1935—1936年,先后宣布“新政”的两个主要法令《工业复兴法》和《农业调整法》违宪,予以废止。1936年总统竞选中,罗斯福再获大胜。利用这个有利时机,他在给国会的咨文中为避开修宪问题而不提限制最高法院的权力,只是建议改组最高法院,增加法官人数(这种做法有先例可援)。虽然国会未予通过,但大部分法官辞职。罗斯福新任命了8名拥护“新政”的法官,改变了最高法院与政府的关系。

1939年4月,国会首次以立法形式授权总统颁布改组计划。此后,委托立法的范围日益扩大到军事、经济等范围,美国总统的权力更加扩大。有的美国学者甚至认为,现在美国国会的主要职责是“委托”总统立法,并赋予它们法律效力。

1945年4月12日,连选连任四届总统、执政时间长达12年之久的罗斯福总统患脑溢血逝世。在他之前,美国总统任期均不超过两届,虽宪法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已形成惯例。开国元首华盛顿在任满两届后,坚决拒绝再次连任,并且在离职前不考虑接班人问题。他在告别演说中特别强调“那些领导政府的人们”,“把自己限制在各自的宪法范围内”,“避免在行使权力时一个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权力”。“个人集权就会造成一个真正专制主义的政府,不管它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正确估计到人心贪权和易于滥用权力,这就足以使我们相信这种状况是确实存在的。”

罗斯福的做法有总统终身制的危险。为了在法律上加以限制,1947年,国会通过第22条修正案(1951年2月27日生效),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总统有权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国务卿、各部部长、大使、公使、领事及政府其他官员;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和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等行政权力。总统在立法过程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总统每年向国会提出的咨文(如国情咨文、预算咨文和经济咨文等)等于一个全面的立法方案;总统还拥有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但否决不得超过三次)。总统又是全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平时,他握有调动军队的权力;战时,经过国会同意他又可独揽一切军事大权。这一变革体现了战后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一个新特点,即行政权力的集中。

1965年7月6日,国会又通过宪法第25条修正案,规定总统被免职、亡故或辞职时,由副总统继位;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总统提名,经国会两院多数票批准后补充。

杰斐逊的民主精神孕育了两个世纪以来的美国民主政治,杰斐逊的民主精神也推进和教育了整个人类的历史行进。”[4]“不论程度之深浅,美国是始终保有一种传统精神的国家,那传统就是民主。”[5]

因此,工业文明的顺利推进,没有政治的民主化保障是难以想象的。工业文明必须包含着政治的文明进步,而近现代政治文明的中心内容便是实施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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