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国政策法律框架内,应当明确各类主体,包括政府、监管机构、运营组织、乏燃料所有者的职责。
首先是政府。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为确保对放射性废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政府须确保制订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国家政策和战略。这种政策和战略须适合本国放射性废物的性质和数量,须说明所需的监管控制,并须考虑相关的社会因素。它们还须符合“基本安全原则”和国家已批准的有关国际文书、公约和准则。国家政策和战略须构成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决策的依据。[64]具体来看,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国家战略,为实施该战略制定必要的政策法律框架;建立独立于乏燃料所有者或经营乏燃料的运营组织的监管机构;就与制定和影响乏燃料、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有关的事宜咨询有关方面。[65]
其次是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关于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建设和活动的要求,审查和评定安全论证文件及环评报告,实施许可证管理,审评、监督检查和执法,制定放射性废物的适当定义和分类,鼓励营运者与其他相关各方之间的对话并参加与营运者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对话等[66]。(www.xing528.com)
再次是营运组织。营运组织负责与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的活动安全。制定确保安全所需的计划和程序,保持高水平的安全文化,考虑与乏燃料所有者的相互依赖性,经监管机构批准对存储设施进行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或退役,进行适当的安全和环境评估,按照许可条件和适用法规要求运行存储设施,制定和应用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储存验收标准,定期报告,为最终的退役准备初步计划,建立对其员工和承包商的培训和资格认证要求,进行运行前测试和调试测试,确保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潜在危险物质向环境的排放符合许可条件,确保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建立和维护关于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数据系统,制订应急计划等。[67]
最后是乏燃料所有者的责任。“应适当考虑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中所有步骤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以及预期处置方案的影响。”应明确乏燃料的所有权,如果运营机构和乏燃料所有者主体不同,则应明确定义,商定并形成文件。[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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