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为了实现系统有序的组织,“需要各国建立法律框架、规定监管机构以规范涉及辐射源和相关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设施和活动安全”。[42]这一政策法律框架包括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国家战略、基本政策、法律架构、监管框架、放射性废物管理组织、资金安排等。
(一)国家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
国家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应当明确一国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责任、监管机构、乏燃料处置的首选方案、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进出口政策、核设施退役政策、资金支持政策、公共信息和公众参与相关决策机制等内容。[43]例如,在对待乏燃料的态度上,是将其作为资源回收利用还是作为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进出口管理上,是禁止进出口还是有条件的同意进出口储存、再循环。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类似的国家管理战略,如1996年,加拿大政府颁布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框架》;2002年,捷克政府通过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政府第487/2002号决议);[44]2008年,英国政府发布的《安全管理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执行框架》的白皮书,2014年发布的《执行地质处置》白皮书等。[45]
(二)国家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
欧盟《关于建立负责任和安全管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共同体框架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国家计划的实施,涵盖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类型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阶段。”[46]国家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总体目标;鉴于总体目标,确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明确时间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清单,以及包括退役在内的对未来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数量的估算,并根据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清楚地表明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的位置、数量;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概念、计划以及技术解决方案;处置设施使用寿命结束后的概念或计划,包括保留适当控制的期限以及可以长期使用以保留该设施的方法;为实施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解决方案所需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活动;负责监测执行进度;对国家计划实施成本及其评估基础和假设的再评估;有效的融资计划;透明度政策;如果有的话,与成员国或第三国达成的有关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包括使用处置设施)的协议。[47]在指令要求下,成员国应在2013年8月23日之前使法律法规生效,并定期审查和更新国家计划。[48]
(三)法律框架
法律框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辐射安全要求和规定;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运行的要求;适当的机构控制、监管检查以及文件和报告制度;执行适用的法规和许可条款;明确分配参与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不同机构的责任。[49]一些国家就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定了专门立法。例如,美国1978年《铀厂尾矿辐射控制法》、1982年《核废料政策法》、1985年《低放射性废物政策修正案》;加拿大2002年《核燃料废物管理法》;俄罗斯2011年《放射性废物管理法》;日本2000年《高放废物最终处置法》;法国2006年《放射性物质和废物可持续管理规划法》等。(www.xing528.com)
(四)监管架构
一国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政策法律框架应当明确监管机构,并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在一些国家,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产生者负责安全管理活动,包括处置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例如加拿大、芬兰、日本、瑞典等国家;更多的国家由行政机关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例如法国、德国、俄罗斯、瑞士等。[50]一些国家还设置了专门机构对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例如,韩国成立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局;捷克成立了放射性废物处置库管理局等。
(五)资金安排
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应当由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产生者支付处理处置活动的资金。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产生者应将其视为运行成本在对核设施进行成本收益计算时将其考虑进去,并进行提取。但即使如此,一些成本还是可能在核设施关闭退役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出现,因此仍然需要作出长期的资金安排,设立特别基金以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在芬兰、瑞典等国家基金被用来支付设施退役和管理退役废物的费用。在其他国家,例如瑞士和美国,则建立了单独的退役资金。[51]还有一些国家专门制定了法律法规对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经费予以规定。例如,瑞典于2006年制定了《核活动残余品管理融资法》[52]。
总体上,透过国家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计划、法律框架、监管架构、资金安排等内容,可以分析和观察一国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建设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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