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监管机构,营运组织是核安全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主体。营运组织(operating organization)是指申请批准或已被批准运行经批准的设施并负责该设施安全的组织[100]。在此,营运组织包括从事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和(或)运行的组织(及其承包商)。[101]
对营运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特别是对营运组织开展的各项核利用活动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核立法的重点内容。核立法应该强调以下几点:首先,营运组织对核安全保障负有主要责任。营运组织是核活动,如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营运、退役的实施者,是被许可人。营运组织应该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负责,不应将由自己负担的责任转嫁给政府和社会,在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情况下不能免除营运组织的主要责任。其次,营运组织不仅是生产组织,也是管理组织,需要构建完善核设施和活动的综合管理系统(integrated management system)。它是一个综合连贯的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将一个组织的所有组成部分整合为一体,以使该组织的目标得以实现。这些组成部分包括组织结构、资源和组织程序。[102]我国《核安全法》就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二)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四)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3]最后,营运组织的管理应该包括技术性手段,如质量保证和工程实践证明;行为性手段,如安全文化。[104]据资料统计,人因造成的核事件约占事件总数的60%~70%。因此,从国家层面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有利于减少人因失误和核事件的发生。[105]一些国家在核立法当中已经宣誓了核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性[106],但安全文化这种软性机制其实很难从法律义务层面予以规定。[107]
一般而言,营运组织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确立安全条件、进行安全管理、检验安全管理方式等[108]。具体到各个阶段营运组织的主要义务详见表6-2。(www.xing528.com)
表6-2 营运组织各阶段义务
资料来源: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文件及《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②国际原子能机构:《设施退役》,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652CWeb-6826044.pdf.,2019年6月8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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