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一国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是:《宪法》中有关法律规范;综合性核基本法;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部门法中法律规范;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法律规范;相关标准。如果根据内容来划分,则可以分为通用系列规定和特殊领域规定两个方面:
1.通用系列规定。通用系列包括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三部部门规章。两部法律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一部行政法规为《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部部门规章为《核设施的安全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155]
2.特殊领域规定。特殊领域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核动力厂系列规定,包括一部行政法规,九部部门规章。一部行政法规为《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九部部门规章为《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厂选择安全规定》《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156]
第二部分研究堆系列规定,包括四部部门规章,分别是《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57]
第三部分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规定,包括两部部门规章,分别是《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58]
第四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规定,包括一部行政法规,两部部门规章。一部行政法规是《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两部部门规章为《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159]
第五部分核材料管制系列规定,包括一部行政法规,一部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为《核材料管制条例》;部门规章为《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60](www.xing528.com)
第六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规定,包括一部行政法规,五部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为《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161]
第七部分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系列规定。包括一部行政法规,两部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62]
第八部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规定。包括一部行政法规、两部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部门规章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163]
第九部分辐射环境系列规定,包括两部部门规章,分别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64]
此外,我国参加和批准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165]、核与辐射安全标准包括通用系列[166]和特殊领域标准[167]等也是我国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立法现状看,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核法律,逐步构建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核与辐射安全标准等组成的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但也应该看到,这一体系仍然不完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面,综合性核基本法仍然缺位。现有《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未来的《原子能法》《核损害赔偿法》之间缺乏清晰定位。亟待出台的《原子能法》在核领域基本法模式[168]和核能发展法模式[169]之间徘徊;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也亟待健全完善。这些都要求基于清晰的设计思路对我国核能利用安全保障法律体系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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