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核能安全法律研究成果

核能安全法律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相对安全观与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以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对核安全风险进行管理这一问题,是采取以往的危险规制策略还是实施风险规制方案。最后是风险沟通。由于风险规制方法的引入,核安全风险治理制度发生了深层次变化。风险调查、评价、管理从纯粹的技术性、管理性议题上升为国家立法,成为具有法规范效力以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规范。

核能安全法律研究成果

在相对安全观与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以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对核安全风险进行管理这一问题,是采取以往的危险规制策略还是实施风险规制方案。在核安全风险规制的早期阶段[33],危险规制策略居于主导,其法理基础源于国家危险防御(Gefahrenabwehr)义务,即为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免于受到“具体危险”的侵害,政府对已经出现的环境损害或明确且显著的潜在危害有义务予以干预。[34]在规制认识上,危险规制以基于“危害”的评价方法为知识基础[35],强调因果关系的可证明性、以生活经验法则作为判断依据、以损害大小和损害发生概率作为判断要素[36];在规制措施上,以危害防御思维规定应急响应机制;在规制目标设定上,以危害排除为目标选择修复行动和清理标准。[37]这种危险规制策略一方面排斥了对因果关系不确定情况下潜在核安全风险的规制,另一方面又提升了对确定程度较高的“危险”的规制要求,形成了“危险-防御-排除”的环境管制结构[38],从而滑入了绝对安全观的泥沼。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核安全规制需要实现从危险规制向风险规制的转变。风险规制是基于对核安全风险属性客观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规制框架形式,其要义在于从社会资源整体有限的前提出发对“如何应对核安全风险”作出制度回应,以实现将核安全风险降低到社会可接受水平的规制目标。[39]在规制认识上,以基于“风险”的评价方法为知识基础。承认核安全风险的不确定属性,以一种较为宽松的标准考虑风险疑虑和潜在担忧,借助科学专业知识而不只是经验事实展开启动干预的判断[40];在规制措施上,以风险决策为核心实施场地风险管理;在规制目标设定上,以社会可接受水平为目标决定行动水平。[41]

在具体实施时,应当在风险调查、评估、决策基础上构筑“更富有弹性、更具诱因、以绩效评估为导向”的核安全风险规制系统。[42]首先是风险评价。通过有害性确认、剂量-反应评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分析等步骤对核能利用涉及的潜在危害引起的风险在量或质上进行评价[43];其次是风险管理。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过程[44]在危害与其收益之间进行比较进而采取相应的风险降低措施。最后是风险沟通。考虑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如企业、消费者、社区居民、地方政府等的立场和想法[45]就核安全风险问题进行沟通交流。(www.xing528.com)

由于风险规制方法的引入,核安全风险治理制度发生了深层次变化。风险调查、评价、管理从纯粹的技术性、管理性议题上升为国家立法,成为具有法规范效力以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规范。[46]与此同时,一些环境标准和技术导则,如《设施和活动的安全评定》《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设施退役》《核或辐射应急的准备与响应》《核装置的厂址评价》《研究堆安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放射源的分类》《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核电厂厂址评估中的外部人为事件》《核电厂厂址评价和地基的岩土工程问题》《核电厂运行中的火灾安全》《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核电厂的修改》《核电厂的营运单位》等相继出现,为核能利用活动提供了具体指导,从而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核安全风险规制体系。[4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