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审理中,鉴定机构和法院都认为“虽然产妇是高凝血的高发人群,但因CVST在临床中少见,早期临床缺乏明显症状,极易漏诊或误诊,且病因较多……不能苛求医生能够兼顾脑脊液渗漏后的应对以及预防临床中难以明确诊断且当时并未明显呈现相关症状的CVST”。这个观点比较符合临床医学的实际情况,可能与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对医学实践有比较客观的认识有关,也可能归结于协和医院是国内顶级医疗机构的缘故吧。因为对于不同类型的并发症,法律的要求也不同,原则上要求诊治医生要达到当地、同级的医疗水平,以这个标准来认定医院是否尽到了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是否需要对并发症负责任。对于这种比较少见的、临床症状不明显的CVST并发症,协和医院已经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漏诊或误诊情有可原,更何况医方在汇合麻醉科和内科会诊后,建议进一步检查D-二聚体及双下肢静脉彩超,但患者拒绝进一步检查并要求出院,所以医方无须担责。
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后发生CVST并发症的案例,虽然少见,但并非只发生在协和医院一家,湖南新化县某镇卫生院也发生过类似的并发症并被起诉索赔。2011年12月23日下午5:00,患者邹某某到湖南新化县某镇卫生院实施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分娩,术后第一天(24日)5:00许出现呕吐、头晕、怕冷的症状,经诊治后情况未见好转,术后第6天患者出院。不久又因相同症状前去湖南新化县某镇卫生院门诊治疗。2012年1月11日(术后19天)下午患者被亲属送往湖南湘雅二院门诊就医,经检查诊断为颅内静脉血栓。后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法临鉴字第15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邹某某剖宫产术后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系妊娠并发症,属于自身疾病,与剖宫产手术无关,也未构成伤残。医方对静脉血栓形成认识不足,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明确诊断以便使用肝素、低分子肝素等安全有效的抗凝治疗,导致诊断及治疗延误。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与患者病情的进展、医疗费用的增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疗过错责任比例可酌情参考25%左右。新化县人民法院由此判决[(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771号]湖南新化县某镇卫生院在本案中承担次要(25%)的赔偿责任。患方对此赔付比例仍不满意,并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14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两个十分类似的病例,都是剖宫产术后6天出院,都是术后10余天才确诊CVST,最后的恢复都不错,均未构成伤残。但由于湖南省新化县某镇卫生院级别较低,没能及时诊断出这种少见、极易漏诊和误诊的CVST,结果就被判医方对静脉血栓形成认识不足,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明确诊断以便使用肝素、低分子肝素等安全有效的抗凝治疗,导致诊断及治疗延误,而被判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协和医院则基本被判无责。比较来看,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多少有些偏离公正。对基层医院而言,要求其及时诊断出这种少见、极易漏诊和误诊的CVST并发症,多少有点强人所难的味道。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中层和基层医院来说,更应遵守好医疗规范,因为只有严格的诊疗行为才是规避风险的最好挡箭牌。(www.xing528.com)
(裴晴晴 陈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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