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给我们另一个深刻的印象,就是作为国内顶级医疗机构的协和医院,在医疗行为的规范化方面做得确实很好。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包括急诊、妇科、麻醉科、神经内科在内,都严格按照医护操作常规进行,基本没有缺陷。特别是其中的麻醉环节,严格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麻醉学分册》中的规定进行操作和详细记录,会诊及时,处置规范,随访积极,整个诊疗过程都经得起还原和推敲。即便是司法鉴定专家出具的、非常苛刻的诊疗行为评议结论——“认为当患者出现并发症后,医方并没有在病历中明确记载,不符合病历书写的相关规定。并且,医方与患方沟通不足,没有充分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患者及家属存在误解。”就这一点来说,也实在是有点“鸡蛋里挑骨头”的味道。因为患方在诉讼理由里指出:“手术后被告知必须平卧48h,前24h必须去枕,并可能会出现头痛。患者平卧48h后仍感到剧烈头痛无法坐立。经询问医生,医生回复剧烈头痛是在麻醉时出现脑脊液渗漏导致的,麻醉科医生说这种情况一般会在几日内自行恢复,可以正常出院。”可见,其实麻醉医生是有过详细的告知和沟通,并且在患者的住院病历中对患者的头痛情况及处理意见,每日也有详细的记载。
至于患方坚持认为,患者麻醉意外后致长时间平卧、无法下地活动,可加大产妇产生凝血,造成血栓的风险,故CVST与脑脊液渗漏后医嘱要求平卧48h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相关病历材料的内容,作出了比较客观公正的分析,认为医院在患者脑脊液渗漏后采取了平卧、超常规补液等处理措施。虽然产妇是高凝血的高发人群,但因CVST在临床中少见,早期临床缺乏明显症状,极易漏诊或误诊,并且病因较多。即使长期平卧系产妇CVST的危险因素,医院也仅能针对患者当时脑脊液渗漏采取医嘱平卧48h的应对措施,如不采取该措施,患者头痛症状将会持续,此时就不能苛求医生能够兼顾脑脊液渗漏后的应对以及预防临床中难以明确诊断且当时并未明显呈现相关症状的CVST,医院当时的应对措施是合理的,与患者CVST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确实,在临床实践中,实施医疗操作后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并发症,有些并发症是常见的,有些是非常罕见的;有些并发症通过采取积极的术前准备、必要的预防措施、术中谨慎操作、术后加强监护治疗等方法可以避免;有些则很难预料、无法完全避免。本案例中,患者在术后先是因为麻醉出现脑脊液渗漏引发头痛,而后可能由于手术、妊娠等危险因素的存在而发生血栓性疾病,但这两种并发症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医方的诊疗行为并无失当的情况,反而是因为医方技术高超,第一时间诊断并发症并及时治疗,才避免患者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且患方一厢情愿地提出脑脊液渗漏与CVST相关,但实际上根本找不到两者相关的报道。因此法院判决医方不应为患者的并发症负责是有根据的,符合情理,也体现了公正。(www.xing528.com)
也正是有了这些严格的诊疗行为和完整的医疗文书,协和医院才让患方无机可乘、诉讼完败。可见,尽管医疗风险或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但严格规范的诊疗行为却是我们规避风险的最好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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