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实习带教问题的规范与法律冲突

实习带教问题的规范与法律冲突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便是如医方所说,该实习生在事发前已独立完成气管插管50次以上,这同样改变不了其实习医生的性质,也不符合气管插管应当由有经验的临床医师担任的法规要求,医方仍需要对这一违法情形担责。可见,法律上所称的“医师”的含义是特定的,实习医生显然不具备医师资格,也不是法律上所称的医生。如根据目前的医疗实践,麻醉学专业实习学生在麻醉科实习期间要求“最低完成气管插管30次”。

实习带教问题的规范与法律冲突

本案例中出现的实习医生问题,也确实是个不容回避的临床难题。医方在法庭上辩解称:鉴定机构关于“气管插管应由有经验的临床医师担任”的观点是对医学发展的不了解。根据目前的医疗实践,麻醉学专业实习学生在麻醉科实习期间要求“最低完成气管插管30次”,而本次手术中进行气管插管的实习生在事发前已独立完成气管插管50次以上。并且实习生首次插管失误,其后主治医生已在1min内正确完成第二次插管,因此,第一次插管失误与最终患者的预后之间没有相关性。平心而论,法医鉴定机构关于本案“第一次诱导麻醉气管插管系由实习生操作,无疑增加了麻醉不良事件的风险性。根据麻醉工作规范性要求,因气管插管属于一项对技术和熟练程度要求高的医疗行为,应当由有经验的临床医师担任”的观点,还是比较客观的,也符合我国现行的医疗法规要求。即便是如医方所说,该实习生在事发前已独立完成气管插管50次以上,这同样改变不了其实习医生的性质,也不符合气管插管应当由有经验的临床医师担任的法规要求,医方仍需要对这一违法情形担责。不过,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制度设计的缺陷所造成的,而并非是医院和科室的过失。并且,这一现象也并非是麻醉学科所独有,几乎所有的临床科室都存在和面临这个实习带教难题。

实习学生在模型上进行气管插管练习

按照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可见,法律上所称的“医师”的含义是特定的,实习医生显然不具备医师资格,也不是法律上所称的医生。但我国卫生部(现卫健委)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第17条规定:“医院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医疗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可见,完成教学任务又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职责和法定义务。由于医学专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实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学生向医生的转变,这种转变中包括作为医生必备能力的学习和操作。如根据目前的医疗实践,麻醉学专业实习学生在麻醉科实习期间要求“最低完成气管插管30次”。这种法律和制度设计上的不统一甚至冲突现象,在临床实践中会让教学医院和带教老师左右为难,并面临违法的风险。以至于许多院校和医院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都尽量采取以模具或模型为主的模拟医学教学,实习医生反而没有真正临床操作的机会,各类穿刺操作不能做,手术全程在拉钩,甚至连最后的缝皮机会都没有,医学生的临床实际动手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提升。(www.xing528.com)

因此,国内应从法律角度为医学生的实习和医疗机构的教学提供法律保护,加快医学临床实践教学工作的立法,以统一的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实习医生的身份、权利与义务,以及临床实践的管理等,以避免出现本案中所涉及的因实习医生操作而增加麻醉风险的违法可能性。

(吴 祥 夏贵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