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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纠纷案例的司法判决和医学思考:技术与文书平衡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常被认为是介于外科医生和内科医生之间的麻醉医生,是因为其技术操作多于内科医生而不及外科医生、病理生理知识胜过外科医生而弱于内科医生的缘故。事实上,众多的现实案例也显示,虽然麻醉部分的诊疗环节与实际的医疗损害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其存在的医疗缺陷同样会被判定医方担责,甚至成为医疗官司失败的替罪羊。文书不详,麻醉医生背黑锅

麻醉纠纷案例的司法判决和医学思考:技术与文书平衡的重要性

作为围术期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麻醉对于手术成功的影响自是毋庸多言。尽管有不少有识之士一直在为提高麻醉医生的待遇和地位而奔走疾呼,但大多数的麻醉医生已习惯了幕后英雄的角色,也很少会计较其在手术团队中的功劳地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早就成了国内许多麻醉医生的普遍心态。但正所谓“从不主动去邀功,却时常莫名来担责”,说的也正是麻醉医生的普遍遭遇。本案例从外科医生手术记录上“麻醉满意、手术顺利”的表述来看,当事的麻醉医生确实有点冤,有点“替罪羊”的味道。满意的麻醉效果、且在术后顺利送回病房并完成交接后,麻醉医生的主要工作基本告一段落了(当然还应包括术后镇痛或术后随访等事项)。并且此案例从医学技术角度考虑,应该是外科手术出了问题,主要是人造血管的吻合口漏及伴发的出血问题,可以说纯粹是属于外科并发症的范畴,跟麻醉本身压根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外科并发症也是允许的,是高难度、高风险外科手术难以避免的风险之一,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正如医方强调的,医院已在术前及住院期间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对手术过程中以及术后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以及并发症有明确告知,对患者的诊疗也均符合医疗常规,手术方式及手术过程符合医疗技术规范,患者术后出血是由于手术并发症所导致,并非医疗不当所引起,因而无须承担责任。但恰恰是满意的麻醉给患方抓住了突破口,一个“满意麻醉”留下的诸多麻醉文书缺陷,让医方在诉讼过程中陷入了极大的被动,医方在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只好给出类似“麻醉医生在手术当日12:00~13:30之间长达一个半小时内,因忙于观察与用药而忘记记录和画线”的这种令人难以信服的理由和解释。正如法院认定的那样,作为专业的诊疗机构,服务的对象是患者,从事的职业具有特殊性。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麻醉记录等医疗文书记述不够规范的缺陷,虽然上述缺陷与患者医疗损害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会导致原告对医院诊疗活动产生合理怀疑,并引发医患纠纷,故法院均会酌情考虑让医方补偿患方一定的经济损失。由此来看,手术失败,让麻醉医生来担责,却又是于情合理、于法有据,并不是什么冤枉事。

经常被认为是介于外科医生和内科医生之间的麻醉医生,是因为其技术操作多于内科医生而不及外科医生、病理生理知识胜过外科医生而弱于内科医生的缘故。但就医疗文书而言,目前国内的麻醉医生是明显落后于内、外科医生。确实,相对于其他的临床科室而言,麻醉医生涉及的医疗文书相对来说要少得多,但或许是他们的工作节奏太快,或许是他们对医疗风险的认识不够,麻醉文书的质量缺陷已成了麻醉科质控检查中最常见的通病。对麻醉文书重视不够应该是最重要的原因,很多麻醉医生很看重麻醉的临床实践和技术操作,而轻视或忽略了麻醉相关的医疗文书,并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我麻醉做得平稳顺利,手术失败或患者最后转归不利,也轮不到我麻醉医生来担责”。殊不知,麻醉是患者整个就医诊疗过程不可分割的一个环节,同样也是患方寻求医疗缺陷和追责的重要突破口。事实上,众多的现实案例也显示,虽然麻醉部分的诊疗环节与实际的医疗损害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其存在的医疗缺陷同样会被判定医方担责,甚至成为医疗官司失败的替罪羊。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虽然外科医生及病房的护理记录等文书都存在不少瑕疵,但性质都不严重,而唯独麻醉文书存在严重的缺陷,并成为患方成功索赔的关键制胜点。(www.xing528.com)

文书不详,麻醉医生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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