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过程中,医方指出,心脏手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治疗方法,实现这类手术目前没有办法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患者的手术指征明确,手术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患者的死亡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并非医疗不当或者医疗过错所致。医方在术前也多次强调了该手术的风险性很大,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并且书面告知均有患者家属的签名,故医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此,患方提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具有过错并存在恶意隐瞒真相的事实,其主要理由有:
(1)病案资料不真实,其不符合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如:病案中无死亡记录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部分检验报告缺失,手术当日19:30病程记录上有“血气分析尚满意”的记录,但无14:34和17:19两次血气数据报告,即便科室自己有分析仪,也应该有打印的数据资料附于病案;2009年2月5日给患者家属的病案首页与提供给法院的首页不一致,致原件与复印件都不具有真实性,医院在住院病历归档后涂改病案材料,麻醉记录出现不一致的笔迹,血压曲线连续形成的不规范,血氧饱和度在11:15至12:00被涂改等;患者家属于2009年2月5日复印住院病历时病案已经归档,复印件上还加盖了病案室的图章,但复印件上并无病案原件首页上的病理诊断结论。故患方有理由怀疑主客观病历的真实性。
(2)患者死亡时间并非是手术当日的22:00。临时医嘱中有从当日11:49至13:47近2h输入血浆3600ml的记录,中心静脉压数值是6,血压和中心静脉压数值无变化,并无需要输血的指征;麻醉记录上有停止心跳、呼吸衰竭、心跳复苏药物应用等内容,但并无止血措施,手术记录上却记录着“手术顺利、止血彻底、安返回室”。另据麻醉记录,患者于手术当日11:15至12:00,血氧饱和度是60,已经处于严重缺氧、呼吸系统衰竭的症状,记录上的数据两处被涂改,从不正常改为正常。随后的12:00至13:30没有心跳记录。因此,应当认为患者于12:10已无心跳并死亡,更不应再有后续的病历资料。
(3)关于手术医生的资质问题,如此疑难、复杂的手术,在手术记录和术前小结上,医师胡某均以手术者身份出现,手术记录也是胡某所写,但胡某并无该手术的资质。
(4)医院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并无合法性证明,医患沟通所作的“低心排,人造血管与患者自体血管组织不能完全达到正常人的解剖结构”的回复并无依据。
据此,患方认为医方在病案资料上存在诸多缺陷、手术医生资质存在问题以及所使用的ATS带主动脉瓣血管无合格证明等,都成了导致患者在手术过程中死亡的原因,医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而医方反驳认为:
ATS带主动脉瓣血管置换术
(1)医院所提供的病案资料都是真实的:①病案首页是不填写死亡日期的,而病理诊断一栏原本确实是空的,只是后补充填写,因常规病理报告在术后5~7天才能出来;②在麻醉记录中,整个手术过程均有患者血压、脉氧的描述,其中12:00至13:30没有心跳记录,是因为麻醉医生忘记画了,而非心跳停止;③关于血气分析问题,手术当日的临时医嘱中确有两次血气分析检查医嘱,但病历中无该检查化验单是因为该病区心胸外科自备血气分析仪,无须至检验科化验室检查,结果可直接由护理人员记录至护理记录中,无须单独打印化验单;④病理诊断报告的送检日期写12月19日是笔误,但该笔误对本案没有任何影响。病历是有瑕疵,但没有造假。
(2)关于麻醉记录单被涂改问题。将脉氧SpO2从60%改成了100%,属于病历的正常书写改动。患者的病情是一个整体,不是通过改一个地方就能改变病情实质的,还可通过病历的多处记录进行认证。要求病历书写规范,并非不允许医生改动病历,这个改动是在治疗过程中而非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医方擅自改动。手术记录中,手术者是主任医师黄某和副主任医师胡某,胡某为书写者,由主任医师黄某审签,是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的。
(3)患者是在体外循环下实施心脏手术,其血压维持是依靠体外循环机器,而不是患者本身。患者最后的病情很重,没有任何生存希望,只有靠呼吸机维持,不可能再抢救过来了,医生就建议家属放弃治疗,而一旦放弃治疗,患者就会立即死亡。最后是患者家属经商议后决定放弃治疗后自动出院的,这有患方徐某某的签字可以证明。至于患者是否当日22:00死亡,只能推论。
(4)关于ATS带主动脉瓣血管的质量问题,医方提供了一份抽检合格的检验报告,还有2011年6月27日厂家出具的一份外文检测报告及翻译件,患者所使用的产品批号和序列号384994,与其所使用的产品是一一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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