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方始终认为是麻醉药物过敏所致,并只愿意承担次要责任。虽然最初由当地卫生局委托的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也认为患者谈某的死亡原因为麻醉药物引起过敏反应,导致过敏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事后来看,该司法鉴定有被误导的可能。但医方却还是不愿接受这一鉴定结果和承担50%损害结果的意见,一心想撇清干系、推脱责任,并执意申请重新鉴定。但此后的两次重新鉴定,则进一步厘清了患方的死亡原因,尸检结果还原了真相,即医方因气道管理失误导致患者死亡,而医方所请专家辅助人员的辩驳意见显得十分的苍白无力,医方以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而告终。真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事实越辩越清”,本案例的医方看上去其实有点“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感觉,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尸检的重要性。尸检是解剖检验已死的机体从而明确其死因的医学手段,医疗纠纷大多因医疗机构和患方家属双方对死者死因存在异议所致,而尸检则是查明死因并使医疗纠纷得到正确处理的有效途径。尸体不仅是安静的真相见证者,还提供了客观、科学的证据。关于尸体,有两种非常通俗的说法:第一个俗语是“尸体是无声的见证者,从不说谎”;另一个俗语是“如果一个人学着耐心地倾听,尸体会诚实地反馈给你具有说服力的信息”。运用病理解剖的有关知识,通过检查尸体的病变和科学的分析推断,得出符合实际的病理解剖学诊断,并明确死者具体死亡原因,这对维护医疗机构、家属利益均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尸检对于解决死因有争议或死因不明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项最权威、最直接的明确死因的手段。同时,尸检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保障医疗安全等工作中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临床诊断死因的误诊率一般有30%左右,而尸检结果可以纠正临床误诊,帮助医生反向思维,进一步提高临床诊疗技术,促进临床医学的进步。
本案例及时做了尸检,还原了事实真相,同时也给我们一个重要提醒:由于尸检有助于还原真相、判别原因,因而在临床实践中需要注意医务人员有履行尸检告知的法律义务。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其中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h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而对于尸检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中最关键的在于界定医疗机构、患者家属在尸检过程中需承担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种种原因致使死者在死亡后未进行相应的尸体检验,并且由于相关资料缺乏致使死者死亡原因不明。如果是由于受民俗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死者家属拒绝死亡后的尸检,毫无疑问其责任在患方。就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明确规定的:“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当然,如因未行尸检,而医疗机构又违反相关医疗规范,造成无法查明临床诊断死因的,则由鉴定机构或法院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大小。但如患方家属对医疗诊治提出异议,医疗机构也未告知或提出进行尸检,或者医疗机构提出尸检但不能证明家属拒绝的,由于医疗机构比患方更了解相关规定,也明知尸检的重要意义,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www.xing528.com)
(周雪飞 严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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