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椎管内麻醉所致并发症的复杂原因,目前看来在临床实施过程中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因而,在选择实施椎管内麻醉时,麻醉医生要慎重对待,三思而后行,严格把握适应证和禁忌证,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国内许多医院里椎管内麻醉的实施比例已越来越少,更安全的全身麻醉或者复合精确的神经阻滞技术,已被用来替代椎管内麻醉。
但由于椎管内麻醉在产科手术中拥有的独特优势,使得麻醉医生在这一领域可供选择的余地很小,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目前对椎管内麻醉这种技术方法缺少全面、科学、严谨的认识,由此导致麻醉医生对可能面临的医疗纠纷缺少强有力的避责反驳依据。但从另一角度考虑,在没有其他更好备选麻醉方法的情况下,麻醉医生没有多少退路,产妇自然也同样没有退路,医患各方都需要共同来承担椎管内麻醉有可能引发的并发症风险。在这一点上,麻醉医生应该很容易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术前尽可能对产妇进行详细的评估,并进行相关风险告知,这些应该是麻醉医生必不可少的操作步骤和抵御策略。
而对存在椎间盘突出症、糖尿病、电击伤病史等产妇,更应充分告知术后容易出现椎管内麻醉并发症的可能,并在权衡利弊后,适当放宽这些情况下的椎管内麻醉适应证,这应该是比较容易被认同和谅解的,但前提条件仍需要谨慎的、无可挑剔的麻醉操作流程。当然,椎管内麻醉的明确禁忌证还是要作为产科麻醉的底线来执行,产妇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脊髓多发硬化症、脑膜炎、脊柱畸形及外伤、脊柱结核及肿瘤、休克、败血症、靠近穿刺部位皮肤感染、凝血功能障碍等,麻醉医生都有充足的理由来拒绝为产妇实施椎管内麻醉。(www.xing528.com)
椎管内麻醉可能引发的并发症和纠纷,特别是在产科领域的严重性,尚没有让国内的很多麻醉医生引以为戒,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实证。更有甚者,少数麻醉医生仗着所谓的“艺高人胆大”,忽视椎管内麻醉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在椎管内滥用各类药物。殊不知,一旦产生麻醉并发症,到时就是百口难辩。最后还是那句话,椎管内麻醉在产科手术中的应用有独特的优势,但仍需且行且谨慎。
(徐小亮 曹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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