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患方家属及律师申请对粤北某某医院在刘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长期处于昏迷状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及伤残等级、护理等级进行鉴定,经依法摇珠确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粤南韶(2014)临鉴字第23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①被鉴定人刘某目前的“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与麻醉拔管后出现的“呼吸抑制”有关,是导致患者目前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的主要原因。②粤北某某医院在对患者术后拔管的观察、抢救等环节,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病情记录及抢救记录欠规范、完整;当患者发生危急状态时,未实行及时告知患方的义务等环节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行为与刘某目前的“植物生存”状态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医学领域尚有许多未知事实,并根据呼吸抑制的抢救成功概率,认为粤北某某医院应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植物生存状态)承担主要的责任;其过错的参与度为61%~90%。③被鉴定人刘某的颅脑损伤(参照“道标”评定)构成一级伤残。④被鉴定人刘某的护理等级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刘某家属为此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支付鉴定费13120元。同时,经事故医院申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派出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
随后患方变更诉讼请求为:粤北某某医院赔偿患者刘某各项损失的90%,包括:①医疗费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为1036464元×90%=932818.33元;②残疾赔偿金为651974元×90%=586776.6元;③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暂计至2015年1月5日为1027天×100元×90%=92430元;④2015年1月5日之前的护理费为59345元÷365×1027天×90%=150281元;⑤2015年1月5日之前的误工费为59345元÷365天×1027天×90%=l50281元;⑥2015年1月5日之前的交通费、住宿费为20000元×90%=18000元;⑦2015年1月5日之前的营养费为100000元×90%=90000元;⑧2015年1月5日之后的护理费为59345元×20年×90%=1068 210元;⑨精神抚慰金为300000元。以上8项合计为3388796.93元。
一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事故医院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致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该医院虽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并且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到庭接受了该医院的质询,认为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未违反相关规定,对依法摇珠确定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www.xing528.com)
经法院核实裁定的刘某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130994元。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粤南韶(2014)临鉴字第23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北某某医院过错的参与度为61%~90%,法院确定粤北某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75%,粤北某某医院应承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848245.5元(1130 994元×75%)。至于患方主张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医疗费,2015年1月5日之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按以上计算标准及实际发生额由粤北某某医院承担90%的诉讼请求,刘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于本案中不做处理。
据此,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2012)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33号]:粤北某某医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赔偿款848245.5元给刘某。案件受理费33910元,由患方负担21627.5元,粤北某某医院负担12282.5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