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高热是目前所知的使用常规麻醉药物即可诱发的疾病,且致死率极高,是唯一的一种真正意义上“十分罕见”的麻醉病。由于患者平时无异常表现,术前的常规检查根本无法发现其特殊之处。而在临床全麻实施过程中通过接触吸入性麻醉药、肌松药、或其他临床麻醉中常规使用的麻醉药物后,即可诱发出骨骼肌强直收缩和临床难以控制的体温急剧增高等症状。在没有特异性治疗药物的前提下,一般的临床降温措施难以控制体温的增高,患者多可在短时间内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据国内文献报道,我国恶性高热病死率仍高达70%左右,明显高于欧美发达国家报道的5%~10%的病死率。
对于该例麻醉纠纷案例来说,因为无论是临床症状还是尸检结果,都已明确诊断为比较罕见和凶险的恶性高热,很多麻醉医生也自然会认为医方已竭尽全力,根本无须担责。鉴于现有医学科学水平的局限性,当我们遭遇到目前尚无法解释或者解决的疾病时,确实需要这样一份公平正义的判决,来抚慰医者的疲惫身心。
“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相信每一位医护人员都知道特鲁多医生的这句名言。“有时是治愈”坦言了医学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既来自每个生命现象个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来自医生作为一个普通人而并非神的特性,还袒露了医学作为科学的发展性、延伸性和非万能性。因此,对于恶性高热这类毫无征兆、令人猝不及防的凶险疾病,一味地去苛求医务人员的成功救治,本身就是一种不科学、不人道的做法。(www.xing528.com)
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
而事实上,法律条文的制定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在医疗活动中,许多医疗意外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这也等同于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一种免责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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