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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治改革成果-宁夏税务年鉴.2019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各级税务机关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健全和完善领导小组议事规则,使法治税务建设领导体制更加完善、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共治、上下贯通联动、合力推动法治工作的格局,狠抓税收法治工作落实,推动法治成为税收治理的基本方式。

税收法治改革成果-宁夏税务年鉴.2019

【概述】2018年,宁夏税务系统各级税收政策法规(法制)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宁夏区税务局决策部署,聚焦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凝心聚力、主动担当、攻坚克难,着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收政策法规工作取得新进展、迈上新台阶。

依法行政】深入学习和领会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决策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加强全区税务系统全面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建设。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各级税务机关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健全和完善领导小组议事规则,使法治税务建设领导体制更加完善、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共治、上下贯通联动、合力推动法治工作的格局,狠抓税收法治工作落实,推动法治成为税收治理的基本方式。

【税收普法教育】广泛组织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主题实践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举办“学习宣传宪法周”主题启动会、开展宪法宣誓诵读、集中宣传和宪法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全区税务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素养,更好发挥宪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税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作用。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开展全国省级法治报总编辑“七五”普法塞上行采访参观活动和税收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和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和内容。做好迎接自治区“七五”普法中期实地检查和“七五”普法中期第三方评估工作,宁夏区税务局“七五”普法工作取得了全区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税制改革】2018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大类污染物共计117种主要污染因子进行征税,以此取代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开始实施,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税收政策调整】2018年,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

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主要包括: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扩大期末留抵退税范围,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政策。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要包括: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鼓励投资创业,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小额贷款额度提高至1000万元。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促进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主要包括: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自2018年3月13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改善民生,鼓励消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自2018年7月10日起,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推进多层次养老体系建设。主要包括:自2018年9月1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自2018年9月2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另外,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等给予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政府工作要求,开展排除限制竞争、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等专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各业务部门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018年6月15日新机构挂牌当天,公布宁夏区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3件,全文失效废止的文件81件,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2件,部分条款修改的文件4件,新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6件,为新机构成立后统一规范有序执法奠定制度基础。组织开展非规范性税收文件清理,对原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历年来制发的现行有效的504件税收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248件,保留166件,修改90件。(www.xing528.com)

【行政审批】严格行政审批管理,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强化审批监督和绩效考核,确保行政许可审批时限“零超时”。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7项减至6项。

【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倡导“谦抑、审慎、善意”的办案理念,充分保障纳税人救济权利,公平公正办理争议案件,力求让纳税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行政复议应诉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区税务系统发生行政应诉案件5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0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4件,纠错率40%。畅通复议案件受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明确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案件外,对各类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均予以受理。对复议前置案件及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妥善处理,耐心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实行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管理制度调研。税务机构合并后,重新明确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对处罚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宁夏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严把审核关,降低执法风险,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全年共审结222起案件。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试点,着力打造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税务执法监督制度,提高税务执法规范水平。通过试点,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打造阳光税务、规范税务、法治税务,增强了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研究起草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方案、办法、清单、指引及文书标准等,形成了“1+3+N”的制度体系,其中“1”是指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3”是指分别制定“三项制度”的办法(含事项清单);“N”是指相关配套的工作指引、参考标准、法制审核文书、三项制度100问等。宁夏区税务局购买了366台执法记录仪,下发到全系统使用。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018年,全区税务系统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处罚事项告知审批制,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纳税人之前,相关资料须经执法部门审查,报主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实行处罚结果备案制度,税务分局(所)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加重处罚的,必须报县(区)税务局法制机构备案,并说明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实行处罚案件复核制度,定期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核,看是否依程序办理、存在处罚幅度不当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督导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2018年,全区税务部门围绕服务自治区“三大战略”,不折不扣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有效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全区共办理各项减免抵退税款204亿元,其中减免税款192.82亿元,出口免抵退税10.37亿元。分类型来看,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类28亿元,改善民生类27.95亿元,促进区域发展类26.9亿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类21.4亿元,支持“三农”16.8亿元,节能环保类7.5亿元,以及其他各项减免类58.3亿元。

【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建立以税务部门政策法规(法制)人员为主体,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制度。注重系统内公职律师的选拔培养,对全区税务系统22名公职律师进行了专业培训。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工作内容、职责及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各级税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内聘公职律师或外聘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方式,聘用法律顾问28人,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涉税法律事务服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及涉税争议化解等方面发挥作用,有效规避执法风险,保障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合法权益。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搭建学习平台,积极协调联系复习教材,选购考试相关习题集及练习题,保证学习资源,方便考生复习准备;依托“在线模拟考试系统”搭建练兵平台,辅助考生熟悉答题模式、操作环境,供考生自主练习;搭建微信交流群搭建交流平台,讨论重点、攻克难点、交流感悟,将备战考试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实现学习常态化互助化。同时,进一步严明措施要求,将执法资格考试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学员所在单位进行评分定档;新录用公务员未通过考试的,延长试用期,且不得从事执法类工作。2018年,宁夏税务系统共有97人参加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通过率为100%,平均成绩居全国税务系统前列。

(杨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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