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时间。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
1.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以下内容。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www.xing528.com)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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