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基金。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住住房。
16.中国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以下的利息收入: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照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9.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务清偿债务。
21.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2.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以及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收取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www.xing528.com)
27.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8.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生提供的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2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3.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回收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7.随军家属就业。
38.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9.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的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4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及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通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42.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收取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43.中国信贷资管、中国华融资管、中国长城资管、中国东方资管及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符合条件业务,免征增值税。
4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6.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47.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8.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对广播电视台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率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5.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增值税的退还。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之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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