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控制面源污染。规范保护区内的农田耕作,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种植苗木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生产,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引导农户走生态农业道路,改种农药、化肥施用量少的作物,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推进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新型高效肥料的使用,切实降低农药化肥对保护区水环境的影响。对保护区内各类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并长期保持清洁。
牵头单位: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5.划定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在水库周边、河流源头、河两岸一定范围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
牵头单位: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6.加强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一源一案”要求,及时修编更新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7.对保护区道路交通穿越部位建设防撞护栏、导流沟等设施,对过往交通车辆进行限载规定。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www.xing528.com)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8.加强流动源管理,禁止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类运输车辆驶入一、二级保护区,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9.实施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侵占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带来的泥沙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对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大于25度以上的纳入退耕还林,小于25度的建议进行流转退耕种树。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10.强化河长制管理。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河长制管理内容,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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