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生命、身体的犯罪,研究多集中在临终医疗护理上和帮助自杀的问题上。例如甲斐克则在其专著和论文中对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美国、英国、德国有关临终护理问题的讨论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山中敬一也结合立法过程以及邻国状况详细介绍了德国有关此问题的讨论,只木诚介绍了瑞士临终护理协会的活动以及与此相伴的德国的法律讨论,对临终护理的问题展开了探讨。[53]
关于同时伤害特例问题,最高裁在平成24年决定中就后参与人既否定了适用第207条,也否定了适用伤害罪的承继共同正犯,在平成28年决定中又处理了伤害致死罪与第207条的关系,对于这两个决定,丰田兼彦进行了考察研究。玄守道则回溯了第207条的制定过程,认为该条规定的是具有客观共同性但没有意思联络的共犯,其理论根据是雅各布斯的规范共同性理论,另外还分析了不成文的“同一机会”的要件。[54]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佐藤结美基于日本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还存在处罚空隙的问题意识出发,比较考察了英国、法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从宪法的观点论证了个人信息能够成为刑法的保护法益,进而就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的规制,从监督机构和刑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讨论。[55](www.xing528.com)
另外,2017年日本立法机关对刑法典中的性犯罪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围绕性犯罪修改,《犯罪与刑罚》以“性犯罪规定的改正”为主题进行了组稿,浅田和茂、嘉门优、齐藤丰治、辻本典央分别撰文,从多个角度对性犯罪规定修改进行分析。[56]另外,《法律时报》也以“性犯罪处罚的基本问题”为主题进行了组稿,得到了佐藤阳子、嶋矢贵之、深町晋也、成濑刚和樋口亮介的响应,对有关性犯罪处罚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综合性的讨论。[57]
关于日本《刑法》第176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最高裁1970年判例[58]认为,成立强制猥亵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刺激、满足自己性欲这样的性意图”,该判例将强制猥亵罪理解为“倾向犯”,认为在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满足性欲这种内心倾向的场合不成立强制猥亵罪。但是,以一起猥亵7岁女童案为契机,最高裁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大法庭作出判决,[59]指出将性意图一律作为强制猥亵罪的成立条件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在客观上能够肯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猥亵性的场合,即使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性意图,也无碍于强制猥亵罪的成立,从而明示对前述1970年判例进行变更。本案是自2003年最高裁就侵占罪进行判例变更以来,时隔14年再次变更刑事判例,反映了日本国民和司法实务人员对性犯罪认定观念的转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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