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间接正犯,一般论者均是从正面讨论其正犯性,照沼亮介则另辟蹊径,试图通过检讨教唆的范围来讨论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别。关于有故意无目的、有故意无身份工具的问题,市川启对20世纪以来德国的间接正犯论进行了历史性考察,并结合之后的德国与日本的学说展开,讨论了其正犯性,同时还提示了对应分则的各构成要件进行解决的必要性。[35]
关于共犯论的一般性问题,松本圭史从“为何正犯违法对于共犯的成立是必要的”这一问题意识出发,试图找寻其理论根据。而后藤启介则从国际刑事法的角度来分析行为支配理论,开辟了一个从未有过的研究路径。[36]
关于共同正犯,特别是围绕共同正犯中意思的问题,伊藤嘉亮着眼于支撑共同正犯的意思联络的重要性,认为对于《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的成立而言,各参与人必须实质性地结合为一个行为,但仍有必要进一步释明其具体要件,于是对最近经常被引用的贯穿于“一连串行为”的“意思的同一性”进行了讨论。水落伸介则着眼于裁判例积累起来的结论,论证了作为正犯与共犯区别的主观和客观的问题在学说与实务上有着较大的隔阂,两者之间绝对不可能融合,在共同正犯中贯穿始终的是所谓“周密的意思联络”。[37]
关于共谋共同正犯,黄士轩以历史考察为中心,比较研究了日本旧刑法、日本现行刑法、普鲁士刑法、德国刑法、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和理论,对此问题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关哲夫则着眼于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和共犯性,对共谋共同正犯理论中的“优越支配共同正犯说”进行了探讨。[38](www.xing528.com)
关于过失共同正犯,以最高裁就明石步道桥事件作出决定[39]为契机,《刑事法杂志》以“过失共同正犯论的现在”为主题进行组稿,围绕这一决定的意义和射程范围,古川伸彦和金子博[40]分别表达了看法。另外,山口厚也撰文[41]与西田典之主张的将过失共同正犯消解为过失同时犯的观点[42]进行商榷,重申了其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立场。
关于狭义的共犯,竹内健互以之前未获得充分讨论的缩小教唆为切入点,根据危险减少理论对此问题进行讨论,这在德国和日本都尚属较少讨论的问题领域,具有独特的问题意识。[43]对于教唆犯,日本多数观点[44]指出以此定罪的案件非常稀少,而且往往集中在隐蔽犯人、隐匿证据、伪证等特定的犯罪类型中,佐伯仁志在其论文中将处于这种状况的教唆犯称为“灭绝危惧种”,并以判例为中心,探讨了教唆犯是否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实务究竟在哪些案件中认定了教唆犯和教唆犯在往后是否还会继续存在这三个问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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