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另外,在各论性考察上,作者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图利加害目的、价值中立行为中的问题点,最后还联系共犯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本专著可以说是就目的犯进行包括性研究的前所未有的研究成果,十分值得一读。作者由此指出成为评价对象的“行为”只存在1个,没有必要在构成要件以前的阶段将作为和不作为作为评价的对象加以区别,在刑法各构成要件上,只有规范要求什么才是重要的。
伊藤亮吉在其专著[7]中,首先基于有关目的犯内容的总论性考察,立足于德国新的潮流,将作为危险犯一种的目的犯划分为“行为本身与目的实现具有很强关联性的场合”与“目的改变违法的性质的场合”,分别指出各自与故意的关系。另外,在各论性考察上,作者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图利加害目的、价值中立行为中的问题点,最后还联系共犯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本专著可以说是就目的犯进行包括性研究的前所未有的研究成果,十分值得一读。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基准,山下裕树认为根据以往的见解,明确区分两者是几乎不可能的事,基于此认识,其认为在方法论上应当参考通过记述理解行为的哲学行为论,行为的含义受到设定含义的人的基准和接收含义的人的基准的影响,只能将其理解为“交往现象”。作者由此指出成为评价对象的“行为”只存在1个,没有必要在构成要件以前的阶段将作为和不作为作为评价的对象加以区别,在刑法各构成要件上,只有规范要求什么才是重要的。[8](www.xing528.com)
就结合犯的定义,松原芳博反对“将独立也构成犯罪的数种行为结合起来的构成要件”的见解(即狭义说),而是基本立足于“构成要件要求二重的行为的犯罪”的见解(即广义说),进而指出可以将其划分为(与牵连犯规定相对应的)“手段—目的型结合犯”与“原因—结果型结合犯”,进而对抢劫杀人罪、发掘坟墓损坏尸体罪、要求赎金罪、过失驾驶致死伤酒精等影响发觉脱免罪进行了构造上的分析和解释论上的推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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