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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所与司法权-日本法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者,关于裁判员这种职务到底是否属于日本国《宪法》第18条所禁止的“苦役”这一论点,柳濑针对暧昧引用了国民主权的本判决,指出仅仅以此作为规定国民参加司法之义务的根据是有待商榷的。

日本裁判所与司法权-日本法研究

1.裁判员制度

此期内容中,关于2011年宣判的裁判员制度之合宪性的最高裁判决,出现了两件对此问题不仅限于判例评释的详细研究。日本2009年5月导入的裁判员制度,针对杀人及抢劫等一定程度的刑事案件,在一审中除3名职业裁判官之外,从国民中随机选出6名裁判员一起进行审判。该判决认为,裁判员制度是将日本国《宪法》第31-39条的刑事审判诸原则与国民的司法参加这一民主主义的要求二者进行调整融合的制度。但柳濑昇「裁判員制度の憲法適合性」(日本法学82巻3号,2016年)则认为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刑事审判中裁判官的基本作用性(「裁判官の基本的担い手性」)。文章指出,一方面承认并接受裁判员制度的前提即裁判官和法律素人之裁判员站在对等的位置上,另一方面由法律专家之裁判官负责承担整个审判过程,这便是支撑本判决合宪性的论据。柳濑还发表了一篇相关论文:「裁判員制度の意義と展開可能性」(日本法学83巻1号,2017年)。此文就本判决以国民主权、民主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裁判员制度的正当化根据进行了评判性的探讨。究其缘由,为了保障并救济个人权利的司法权与以多数决主义为核心的民主主义原理在本质上是相互对立的。柳濑基于这一点认识指出,本判决所述“国民主权原理”其实只不过等同于“增进国民对于司法制度的理解与信赖,以司法的国民性基盘作为司法制度的基础”这样一种见解。据此柳濑否定了本判决是“从国民主权观点出发的”说法,并主张应该重视将民主主义要素和法律专业性要素之二者相互融合的视角。再者,关于裁判员这种职务到底是否属于日本国《宪法》第18条所禁止的“苦役”这一论点,柳濑针对暧昧引用了国民主权的本判决,指出仅仅以此作为规定国民参加司法之义务的根据是有待商榷的。关于对裁判员制度本身的展望,柳濑基于自己对熟议民主主义的研究,重视法律专家之裁判官和法律素人之裁判员之间的讨论过程,并强调两者皆为审判之主体。关于本判决的射程,因预设了裁判官在刑事审判中的基本作用性这一前提条件,柳濑否定了将来从国民当中选拔陪审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的陪审制的导入可能性。

2.宪法判断方法·违宪审查基准(www.xing528.com)

市川正人「違憲審査の方法と法令違憲」(立命館法学369·370号,2016年)一文整理了有关法令违宪之涵义的学说。市川认为,文面审查和适用审查结果都是直接以司法事实(个别裁判中被认定的事实)为前提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方式,而日本国宪法的违宪审查制以适用审查为基本形态。关于是否应该由适用审查发展到文面审查这一问题,市川认为应该综合考虑权利的性质以及违法性的程度等诸多要素再做决定。按照这种观点,无论是否以对司法事实或立法事实的认识为契机,适用审查和文面审查最终都只不过是结果的差异罢了。因此,司法事实在判断中起到重大影响的尊属杀人重罚规定违宪判决(最大判1973.4.4)也可被理解成“从适用违宪出发向文面审查转换”的判决。不过市川自己也承认,如果只是阅读尊属杀人重罚规定违宪判决的判决文,它只是一般抽象性地对《刑法》第200条作出了合宪性判断而已。本来适用违宪和文面违宪是为了区别违宪判断的对象及射程而被使用的方法,完全没有必要根据该区别去把握判决自身的判断过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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