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修宪的角度去审视现政权,除了《宪法》第9条之外,还有个亟需关注的内容便是安倍首相提出的紧急事态条款入宪一事。该领域较为重要的研究当属“『諭究ジユリス卜』21号·特集「テ口と非常事態を考える」”。高田笃在「非常事態とは何か—憲法学による捉え方」(諭究ジユリス卜21号,2017年)一文指出,日本宪法学界的主流学说将“非常事态”认定为和立宪民主制水火不容的理由归根于卡尔·施密特学说的影响。《魏玛宪法》第48条(联邦总统的戒严大权)本应是施密特所说的“委任独裁”规定,但由于缺少法律对该内容的具体补充(第48条第5款),其性质发生变化而被理解成一种主权独裁式的根据条款,最终导致联邦总统取代联邦法治而自行发布命令之惯行的形成。如此,施密特通过对《魏玛宪法》第48条的解释运用将整个宪法体制架空,一战后积淀起来的国内法治秩序土崩瓦解,进而从学理的立场上间接酿成了随后那场旷古未有的历史悲剧。日本的宪法学界从中吸取了珍贵的经验教训:设立非常事态权限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守护法治国家的基本秩序,其行使一旦常态化,那么结果必定是法治国家的崩塌。话题回转,施密特在二战结束后为了给二战前自己的言行“洗脱罪名”,积极主张反对将紧急事态条款纳入波恩基本法中。他认为,即使回避像《魏玛宪法》第48条那样概括性的授权方式并在宪法典中加以详细规定也无法囊括所有具体情形,故不应再在宪法层面规定之,只需在法律上给出详细说明即可。
另外,以法国为参照对象的小岛慎司所著「非常事態の法理」(諭究ジユリス卜21号,2017年)一文也值得简单介绍。该文指出,法国的非常事态法理一方面不断冲击着合法行政原理(「法律による行政の原理」),另一方面又对司法审查给予承认。可事实上,法国的非常事态法理主要在“国内目标大体上达成一致”之时(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方始奏效,而并非“国内呈现裂痕”之时。那么,当此处所称“呈现裂痕”之情形发生时,需要依靠非常事态所作的决断去守护什么呢?这一点就显得暧昧不清了。联想到近些年来该国日益猖獗的恐怖袭击,却很难说其“国内目标大体上达成一致”了吧。(www.xing528.com)
高见胜利「非常事態に備える憲法改正は必要か」(諭究ジユリス卜21号,2017年)一文,就是否应该通过修宪的方式将国家紧急权规定明确写入宪法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高见选取1950年代政府组织的宪法调查会中积极论和消极论的对立为素材进行考察。其中,积极论主张设立有关国家紧急权的相关规定,因为其观点认为宪法应该是没有多少解释空间的、缜密细致的、以准则为中心的法典。与此相反,主唱消极论的高柳贤三则认为,宪法本身只不过是一幅蓝图,其中的指导原理只有得到具体运用才能称其为“鲜活的宪法”(「生きた憲法」),“即使运用当中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通过宪法解释或通常的法律均可匡正谬误,而不应依赖于修改宪法”。高柳的这番论调可称为“以原理为中心的宪法观”。时至今日,宪法既然对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就不能再由法律去规定例外情况了,所以大规模自然灾害发生时,就有必要通过特别立法来容许议员任期延长之特例——这样一种认识显然是基于“以准则中心的宪法观”。高见认为,日本国宪法本应立足于“以原理为中心的宪法观”,发生灾害时如若恰逢议员任期结束,那么在国会中本该被召集的众议院议员出现全体缺席的状态,不妨将其和众议院解散等同视之,进而便可以通过众议院解散时方被认可的参议院紧急集会这一制度去应对问题。如果出现权限纷争,则由裁判所定夺,如若对结果不服,可提议修改宪法并交由国民作出最终判断。[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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