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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债权与遗产归扣制度之间的关系-日本法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况且,无论遗产归扣还是“寄与分”,所影响的仅是继承份额的确定,而“是否将存款债权作为遗产分割的对象”所影响的是继承财产范围的确定。如前所述,从本案的裁判来看,日本法上围绕“存款债权的遗产对象性”而产生的法解释论分歧,是因日本《民法》第264条后段的但书规定所致,其与遗产归扣制度之间并无任何直接关联。

存款债权与遗产归扣制度之间的关系-日本法研究

如前所述,在本案中,是否将存款债权作为遗产分割的对象将导致裁判结论迥异,具体如下:其一,将存款债权作为遗产分割的对象,则X/Y可以取得的遗产额为:[4000万日元+258日元+5500万日元(该部分为遗产归扣)]×1/2(法定继承份额)=4879万日元。在此情形下,继承人Y可以取得的遗产额为0,继承人X可以取得全部遗产(包括存款和不动产)。其二,将存款债权排除在遗产分割的对象之外,则X/Y可以取得的遗产额为:[258日元+5500万日元(该部分为遗产归扣)]×1/2(法定继承份额)=2879万日元。与此同时,Y还有权主张其对4000万日元的存款债权所享有的1/2份额(2000万日元)。据此,Y最终可以取得的财产额为2000万日元,而X可以取得的财产额为2258万日元(2000万日元存款+价值258万日元的不动产)。

从最终的遗产分割结果来看,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将存款债权作为遗产分割的对象,并使其经遗产分割程序而加以分割。但采纳遗产归扣制度是否会对本案的裁判结果造成影响呢?毫无疑问,如果不将继承人Y取得的赠与额5500万日元纳入遗产计算之中,势必会对最终的遗产分割数额计算产生显著影响。但是,在遗产分割程序中,遗产归扣制度仅为算定继承份额时需要考虑的部分内容,而非全部。以日本法为例,算定继承份额时,除了遗产归扣制度,还应考虑“寄与分”等内容。换言之,即使本案的事实部分并不存在“遗产归扣”,而是存在“寄与分”,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的关键因素仍在于是否将存款债权的分割纳入“遗产分割程序”之中,而不在于是否采纳“遗产归扣”制度。也正因如此,本案的争点被总结为“存款债权的遗产分割对象性”,即是否将存款债权的分割纳入“遗产分割程序”之中,而不是将存款债权的分割是否纳入“遗产归扣”抑或“寄与分”之中。

况且,无论遗产归扣还是“寄与分”,所影响的仅是继承份额的确定,而“是否将存款债权作为遗产分割的对象”所影响的是继承财产范围的确定。二者所解决的问题并不处于同一层面。是否采纳遗产归扣制度,与存款债权的遗产对象性这一问题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如前所述,从本案的裁判来看,日本法上围绕“存款债权的遗产对象性”而产生的法解释论分歧,是因日本《民法》第264条后段的但书规定所致,其与遗产归扣制度之间并无任何直接关联。(www.xing528.com)

此外,归扣制度的引入,是否必然要解决存款债权等可分债权可否作为遗产分割对象的问题?笔者对此存疑,日本民法虽然早已引入归扣制度,但就“存款债权等可分债权的遗产对象性”这一问题所产生的法解释学上的争议长期存在,而并非将该问题作为引入归扣制度的前提或必要条件预先加以解决。由此来看,对于并未采纳遗产归扣制度的我国来说,[29]即使在未来的民法典之中引入遗产归扣制度,亦无必要预先创设“存款债权等可分债权的遗产对象性”这一问题,并进行法解释学上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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