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生效以来,中国《反垄断法》也已经走过了10年的春秋。与独占禁止法的70年历程相比,10年在时间上虽短,但我们可喜地看到中国《反垄断法》在最初的5年之后,于2013年前后开始被竞争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积极运用于数个大规模案件中,《反垄断法》也逐渐受到各界关注,可以说该法将很快结束过渡期,即将进入相当于独占禁止法发展期的阶段。
进入发展期阶段后,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共享经济、互联网平台等“新经济”的快速成长与国际市场竞争越发激烈等新局面新挑战,《反垄断法》自然也有必要总结这10年来的历程与各国竞争法的经验教训加以解释和修改。而实际上,《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也的确已正式启动。[41]再加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明确了我国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合而为一,为新阶段的《反垄断法》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与支持。
在这一形式下,我们更有必要充分考虑现行《反垄断法》各条文的解释问题,在进行修改之前穷尽解释论的极限,尽可能地保持《反垄断法》本身的体系性和完整性,明确哪些是可以通过解释论加以解决的问题,哪些是必须通过修改或增删条文解决的问题。
举例来说,在以转售价格维持为代表的竞争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理解存在差异的制度方面(如强生案[42]),需要通过更为细致的法律解释工作,发展出具有权威地位的通说,提高《反垄断法》的安定性与透明性;在是否应于《反垄断法》中导入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等较具争议性的问题方面,需要重新回顾《反垄断法》的目的与宗旨,充分考虑在如共享经济、网络平台等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更为有效地保护我国公正而自由的竞争秩序,进而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进行解读,为以立法论将相对优势地位滥用制度引入中国反垄断法体系铺平道路,再通过解释论构建相对优势地位滥用制度的具体内涵;在域外适用方面,则有必要明确与细化《反垄断法》的第2条,参考国内外最新进展,[4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条文中“对境内市场竞争排除、限制影响”的具体含义作出进一步解释,也就是说,需要明确无论程度如何,是否只要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排除、限制影响”存在,不论其程度就可适用我国竞争法加以规制这一问题。
而从根本上讲,更为重要的是有必要参考日本将竞争法本土化的历程,在实践中重视对条文的解释并切实将这些解释应用于执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于各个存在争议或不够明确的方面形成真正的“通说”,让参考自欧盟竞争法的我国《反垄断法》能够真正地完成本土化,使得解释论能够切实为竞争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指引和参考,反过来也让竞争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活动为学界提供新的方向与探讨材料,促使《反垄断法》能够通过解释论的方式实现自我更新的良性循环,让理论真正能够联系到实际上来。
【注释】
[2]岸井大太郎ほか『経済法—独占禁止法と競争政策(第6版)』(有斐閣,2010年)1-6頁。
[3]今村成和『独占禁止法入门(第四版)』(有斐阁,1994年)24頁。
[4]公取委昭和44年10月30日同意審決。
[5]最高裁昭和59年2月24日第二小法廷判決。
[6]金井貴嗣ほか『独占禁止法(第5版)』(有斐閣,2015年)33頁。
[7]岸井·前掲注(1)4頁。
[8](日语)犯則調査権限,指公正交易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可根据法官签署的许可状进行搜查、扣押等行为。
[9]即对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排除措施命令不服的,可以要求在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审判(日文:審判,一种由竞争执法机关进行的准司法性裁判活动)”,其结果称为“审决(審決)”,对审决不服的,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修法后改为对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应直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10]小学館『日本大百科全書』「立法諭·解釈諭」,株式会社平凡社『世界大百科事典(第2版)』「立法諭·解釈諭」词条。
[11]金井·前掲注(5)46頁。
[12]東京高裁昭和28年12月7日判决高民集6巻13号868頁。
[13]金井·前掲注(5)46-47頁。
[14]斉藤高広「意思の運絡の定義と立証(東芝ケミカル事件)」金井貴嗣ほか『経済法判例·審決百選』(有斐閣,2017年)(以下简称『経済法·審決百選』)44頁。
[15]土田和博ほか『条文から学ぶ独禁法』(有斐閣,2014年)59頁。
[16]稗貫俊文「事業者が共同する他の事業者の範囲(2)(シール談合刑事事件)」『経済法·審決百選』40頁。
[17]「流通·取引慣行に関する独占禁止法上の指針」公正取引委員会HPhttps://www.jftc.go.jp/dk/guideline/unyoukijun/ryutsutorihiki.html,2018年7月13日アクセス。
[18]出雲井正雄『新独占禁止法の解説』(時事通信社,1953年)91-94頁。
[19]土田·前掲注(14)70-71頁。(www.xing528.com)
[20]金井·前掲注(5)31頁。
[21]「排除型私的独占に係る独占禁止法上の指針」公正取引委員会HPhttps://www.jftc.go.jp/dk/guideline/unyoukijun/haijyogata.html,2018年7月13日アクセス。
[22]土田·前掲注(14)63頁。
[23]不公正な取引方法(昭和57年6月18日公正取引委员会告示第十五号)。具体而言,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可以大体归类为不正当的区别对待(拒绝交易、歧视性定价等)、不当价格(低于成本销售等)、不正当的引诱顾客与强制交易(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不当的约束经营活动(排他交易条件、限制转售价格等)、不当使用交易上的地位(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等)、对竞争者的交易阻碍与内部干涉等几个大类。在2009年独占禁止法修改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中,能够被课以行政制裁金的部分被单独写进独占禁止法第20条之1-7。
[24]今村成和『独占禁止法(新版)』(有斐閣,1986年)90頁。
[25]正田彬『経済法講義』(日本評諭社,2003年)141頁。
[26]森平明彦「不公正な取引方法-今村/正田両学説の統合、展望、批判と展望-」日本経済法学会年報第38号『独占禁止法70年』(有斐閣,2017年)50頁。
[27]独占禁止法研究会「不公正な取引方法に関する基本的な考え方(1)(2)完」公正取引382号(1982年)34-35頁、公正取引383号(1982年)56-61頁。
[28]具体参见陈丹舟:《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基础研究》,载《竞争政策研究》2016年第3期,第25页。
[29]金井·前掲注(5)78頁。
[30]《独占禁止法》第89条规定,行为人可因私人独占或不正当的交易限制而被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5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另外,《独占禁止法》第95条规定法人可同时被处以5亿日元以下的罚金。
[31]关于两种学说的详细内容,参见白石忠志『独禁法講義(第6版)』(有斐閣,2012年)96-99頁、金井·前掲注(8)80-81頁。
[32]例如,在2003年修改认可公式送达前的时代,日本国外经营者在日本没有分支机构或经营点等情况。
[33]白石·前掲注(30)270頁。
[34]公取委命令平成20年2月20日·平成20年(措)第2号·平成20年(納)第10号〔マリンホース〕審決集54巻512-623頁。
[35]具体可参考王威驷:《域外适用中对反竞争效果的具体认定:以日本电视显像管卡特尔案为例》,载《竞争政策研究》2016年第4期,第43-54页。
[36]「知的財産の利用に関する独占禁止法上の指針」公正取引委員会HPhttps://www.jftc.go.jp/dk/guideline/unyoukijun/chitekizaisan.html,2018年7月13日アクセス。
[37]土田·前掲注(14)240頁。
[38]白石·前掲注(30)271頁。
[39]平成27年(行ケ)第37号サムスン·工スデイーアイ(マレーシア)·ビーイーアール工イチ工ーデイーによる審決取消請求事件;平成27年(行ケ)第38号MT映像デイスプレイ(株)ほか3名による審決取消請求事件;平成27年(行ケ)第36号サムスン·工スデイーアイ·カンパニー·リミテツドによる審決取消請求事件。关于本案的详细内容可参照前注(34)。
[40]例如,和久井理子「イノべーシヨンと競争法」、林秀弥「規制改革と独禁法·競争政策-公益事業を中心に」日本経済法学会年報第38号『独占禁止法70年』(有斐閣,2017年)142、157頁;关于这方面最新的研究成果,可参照舟田正之·土田和博編著『独占禁止法とフエアコノミー—公正な経済を支える競争法秩序のあり方』(日本評諭社,2017年)。
[41]万静:《第六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上海举行〈反垄断法〉修订研究工作正式启动》,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Finance_and_Economics/content/2017-09/01/content_7303776.htm?node=76109,访问日期:2018年7月13日。
[42]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
[43]例如,美国司法部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最新修订的2017年《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International Enforcement And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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