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解释论在独占禁止法的“日本化”历程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历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确保独占禁止法条文的安定性的同时,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创造性地解决了许多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然而,由于解释论不改变条文本身(或者说,正是为了不改变条文本身才采用解释论的方式),其终究存在着自身的局限。
举例来说,在前文的串标规制问题中,最终还是靠通过修改法律延长不正当的交易限制行为的时效和除斥期间来解决“状态犯+遂行活用说”与“继续犯+遂行不活用说”之间的论争。
在域外适用方面,本国需求者理论也并不能够完全作为域外适用的理论基础,这是因为在国外经营者对本国经营者的出口进行联合抵制交易以及对面向国外所在需求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反竞争行为等情况下,并不存在所谓“本国需求者”,也就无法根据“本国需求者”理论进行判断,[38]这就导致独占禁止法在处理更为复杂的跨国反竞争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最近的电视显像管卡特尔案件。[39](www.xing528.com)
也就是说,当解释论达到其极限时,学者自然应将目光转移到立法论的层面上,考虑应当如何修改或增删先行条文以应对单凭解释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从这一点上看,解释论绝非万能。但这绝不是说解释论的重要性在今后会越发降低:正相反,为了到达极限,独占禁止法相关各界更加积极地对各项条文的解释,特别是在网络平台、共享经济等新的经济现象与竞争法的关系方面,提出了对现有独占禁止法的新的见解和研究方向。[40]另外,独占禁止法在70年的发展历程中,通过对条文自身竞争法广泛深入的讨论与研究,不仅达成了脱胎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本法的“日本化”,更通过竞争执法当局与司法机关对学界解释的高度关注与实际适用以及学界对当局实践的再解释,完成了日本竞争法学界与实务界间的良性沟通循环,使独占禁止法真正成为一部有着高度生命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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