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同年也诞生了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日本独占禁止法。这四项内容又被称为独占禁止法的“四根支柱”,构成了日本竞争法制的核心。尽管独占禁止法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母法,深受美国反托拉斯法之影响,然而有着长期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并未将反托拉斯法全盘接受,而是通过解释论的方式,在尽量不改变条文规定的前提下,形成了日本独有的竞争法制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在美国主导下开始了民主改革,其标志之一即1947年的日本国宪法。在同年也诞生了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日本独占禁止法。在财阀解体、经济民主化的大背景下,这部法律在第1条宣布其目的为:“……促进公正而自由的竞争,发挥经营者的创意,促进经营活动,提高雇佣及国民所得水准,以此在确保一般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促进国民经济民主而健全的发展。”
独占禁止法经历数次修正后,2015年生效的最新修订版共12章118条,其实体规定主要包括对私人独占的禁止(相当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对不公正的交易限制的禁止(相当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对不公平的交易方法禁止(近似于美国《罗宾逊·帕特曼法》的各项禁止行为)、企业结合规制(即我国《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相关规定)。这四项内容又被称为独占禁止法的“四根支柱”,构成了日本竞争法制的核心。
尽管独占禁止法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母法,深受美国反托拉斯法之影响,然而有着长期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并未将反托拉斯法全盘接受,而是通过解释论的方式,在尽量不改变条文规定的前提下,形成了日本独有的竞争法制体系。(www.xing528.com)
但是这一历程并非一帆风顺,在日本,自古以来的对商业竞争敬而远之的传统以及二战前/二战中的统制经济等的影响之下,独占禁止法所代表的自由竞争的价值观并未一开始就得到社会各界乃至政府机关的理解,甚至有过与二战后日本经济恢复期和高度成长期的国家产业政策相矛盾的问题。
概括而言,1947-2017年的70年可被划分为如下阶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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