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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行政救济现状:日本法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暂未构建针对环境污染致健康受害者的行政救济制度,即使存在因各种原因由地方政府开展临时的救济行为,也无法实现生活补助、医疗救助等救济的常态化、安定化。

我国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行政救济现状:日本法研究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事业。一方面,通过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具体事态对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根据生态环境部通报情况,2017年突发环境事件较2016年总体下降0.7%,可以说我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另一方面,针对蓄积性环境污染,我国于2018年正式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了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然而,该方案明确规定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仍然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属于其适用范围。

因此,当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到损害时,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主要存在私力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这三种救济模式。我国修改了侵权责任法和环保法相关条文,减轻原告的举证压力,并通过确立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延长环境民事诉讼时效等一系列措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环境民事诉讼的利用。然而,根据国家公布的2006年统计数据进行推算,可知全国环境纠纷数量、全国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数量与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案件数量之比例为255∶38∶1,即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受害者通过环境信访、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等寻求行政救济的比例要大大高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30]此外,根据《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所提供的数据,即使进入司法程序,环境侵权纠纷类案件的上诉率是全部民事案件上诉率的2.16倍,可以说“环境纠纷较之其他纠纷类型具有更强的冲突性和对抗性”。[31]这也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诉讼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金钱,进而给受害者造成更大的负担。综上所述,环境侵权诉讼的专业性,让受害者无法准确预估采取司法手段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因此我国公民相对更加依赖行政救济手段,由行政机关来协调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然而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制度,对于蓄积性污染的健康受害者来说,因污染者无法确定,或虽可确定但污染者却无力赔偿,又或由于历史遗留污染问题[32]导致健康损害时,受害者们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目前我国暂未构建针对环境污染致健康受害者的行政救济制度,即使存在因各种原因由地方政府开展临时的救济行为,也无法实现生活补助、医疗救助等救济的常态化、安定化。受害者长期求助无门时,则容易爆发地方性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甚至暴力抗议事件,这不仅会使受害者承担违法风险,社会矛盾的激化也威胁着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我国亟须在目前以调解为主的行政救济的基础上继续拓宽,尤其应该向无法得到救济的受害者们提供金钱、物质援助、医疗救助等行政救济服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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