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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研究:条例制定权扩张失败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受托事务的条例制定权失去了扩张的机会,仍停留在狭窄的范围里。对法定委托事务进行制定的法律可以委任省政令,对其程序和基准等详细进行规定,但这种情况若频繁出现,就会成为限制条例制定权的一大因素。因为第一次分权改革对条例制定权作出了量上的扩张,第二次地方分权改革的目的在于,在第一次地方分权改革的基础上实现条例制定权质上的飞跃,但随着“法律覆盖权”的销声匿迹,本次改革的意义也大减。

日本法研究:条例制定权扩张失败

之所以说这次的改革是失败的,是因为“法律覆盖权”未能得到实现。除了委任条例的问题,还包括没能对法定受托事务进行探讨。也即法定受托事务被“义务限定”和“范围限定”的缓和对象排除在外。理由是,在于如何处理法定受托事务,国家可对此制定应遵守的基准。然而,法定受托事务和自治事务虽说有别,但自治事务应遵守的、必须要服从的基准和法定受托事务要遵守的、应遵守的基准[74]到底有何区别,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定受托事务和自治事务只有定义上的区别和判断基准,但具体如何区分没有明文上的规定。故实际上两者是有重合的部分,而且部分应属于自治事务的内容也包含在法定受托事务之中,[75]这种问题本应在本次改革中进行区别,要细致分析法定受托事务的范围和内容,把原本应属于自治事务的内容,从中筛选出来,但这样一来,就完全失去了对法定受托事务进行探讨的机会。法定受托事务的条例制定权失去了扩张的机会,仍停留在狭窄的范围里。[76]

再者,政省令也被从这次的“义务限定”和“范围限定”的缓和对象中排除。对法定委托事务进行制定的法律可以委任省政令,对其程序和基准等详细进行规定,但这种情况若频繁出现,就会成为限制条例制定权的一大因素。故学者们提出在本次地方分权改革中废除省政令,如果对某种事项已有省政令的规定,那么条例没法按照地域情况制定出比其内容更加缓和或严格的规范内容。因为第一次分权改革对条例制定权作出了量上的扩张,第二次地方分权改革的目的在于,在第一次地方分权改革的基础上实现条例制定权质上的飞跃,但随着“法律覆盖权”的销声匿迹,本次改革的意义也大减。[7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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