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国宪法上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意义
日本国宪法在其第8章专门设有“地方自治”一章,[15]在第93条和第94条规定了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原则和功能。“地方公共团体”存在的意义在于:①站在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上去判断思考问题;②会按照行政的实际情况和状态判断并思考问题;③会衡量上述两个领域做出折衷性的判断;④会充分体谅立法者的立法意图;⑤能合理判断有无行政执行能力。[16]这在特别区长公选制废止事件[17]中再次被明确下来。本案对地方公共团体的意义提到:“地方公共团体之所以能被称为地方公共团体,不仅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它相关的地位,而且是在实际生活当中,需要与居民的经济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带有共同体意识并能运营其共同生活的、作为社会基层的存在,并要具备行政能力,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立法权、自主行政权、自治财政权。作为地方自治的基本,需要拥有这些权能的地域团体。”另外,目前日本对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采取市、町、村和都、道、府、县之二层制。[18]至于这种分类方式是否基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是有一定的争论。对于采取二层制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宪法的规定仅为地方公共团体提供法律的依据,按照地方自治的本旨进行了规定,只要不违反地方自治的本旨,可以采用只存在市、町、村的一层制,或比现在的二层制更多的多层制。其二,宪法保护市、町、村和都、道、府、县之二层制;这种观点来自于重视历史的观点,明治宪法采取了官选知事制,当时的都、道、府、县为不完全自治体,二战后变成了公选知事制,成为完全自治体。其三,宪法是保障二层制,在市町村的上面设置都道府县还是道州是立法政策的选择,只要不违反地方自治的本旨即可。对第三种观点之二层制是立法政策上的需要的立场。虽然对二层制是否合理有一定的争论,但笔者认为就对目前的日本地方自治状况而言,采取二层制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绝对且固定的模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若有能更好地体现地方自治的本旨和实现地方分权的制度体系,那么还是有变化之余地的。[19]
2.地方公共团体的种类(www.xing528.com)
地方公共团体大体有两大类。一是普通地方公共团体,[20]也即市、町、村和都、道、府、县。这些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有较大的自治权,对广范围的地域有自理事务的权限。二是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当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无法处理某事项时,为解决其问题而专门设置的团体,有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等。其权限是限定性的又是特殊的,特别地方公共团体是因政策上的需要而设置的。虽然说特殊地方公共团体也是地方公共团体的一种,但地方自治法没有对其进行特别的规定,所以地方自治法的中心是普通的地方公共团体,而且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地方公共团体也仅限于普通的地方公共团体。笔者在本文提到的地方公共团体,也仅指普通的地方公共团体。
表1 地方公共团体的种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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