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监护人的范围得以扩大,亲属以外的个人和社会组织也可作为监护人参与到监护制度中。对第三者监护人的认可,也使我国的监护制度逐渐由“家庭模式”转变为“社会模式”。如果说日本第三者监护人的逐渐递增,是因为家庭裁判所为了防止亲属监护人的权力滥用,那么我国对第三者监护人的承认,很可能是因为家庭状况的需求。在我国法定监护制度中,法定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我们可以想象,大部分成年监护制度的利用者会是高龄老人,而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64]60岁以上的单身老人户有1800多万户,夫妇户约有2190万户;65岁以上的单身老人户约有367万户,夫妇户约有423万户。若这些老人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很难找到亲属担任监护人,或者形成老老监护的局面。以及就独生子女的庞大数量来看,将来由子女一人照顾老人的情况也十分严峻,履行监护职责也存在困难。由此,第三者监护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
民法总则增加了第三者监护人,是希望在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前提下,依旧能够对被监护人进行恰当专业的保护。可总则只概括地规定了其受任资格为需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对具体的同意标准并未作出规定,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相关资格、知识或培训。我国监护人的职责同样可分为财产管理和身心保护。无论就身心保护还是财产管理,我们可以通过设立相应的资格,提高监护人的技术水平和监护能力,让利用者安心地选择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在第三者监护人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将来,人才的培养、专业性的提高也十分重要。(www.xing528.com)
此外,民法总则并没有涉及监护人的报酬问题,即便亲属监护人可以不考虑报酬问题,可若选任第三者监护人,则必定涉及该问题。那么,如何确定报酬的额度也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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