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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研究:利用促进法的成果与挑战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一般认为成年监护制度未被有效开展的很大原因在于家庭裁判所,《利用促进法》第8条在明确了相关权利责任机构的同时,强化了地方公共团体对家庭裁判所的支援,强调不能仅靠家庭裁判所,相关机构之间要互相合作,为促进成年监护制度的利用作出共同努力。

日本法研究:利用促进法的成果与挑战

《利用促进法》第4条、第5条、第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以及相关人员需要根据理念对促进制度的利用付出努力;第2条第3款将成年监护人、专业监护人、社会福祉协议会、NPO法人、一般法人纳入“成年监护等实施机关”的范围,同条第4款则明确了由看护、医疗金融机构组成“成年监护相关事业者”。虽然一般认为成年监护制度未被有效开展的很大原因在于家庭裁判所(如审理、鉴定、选任方面存在问题),《利用促进法》第8条在明确了相关权利责任机构的同时,强化了地方公共团体对家庭裁判所的支援,强调不能仅靠家庭裁判所,相关机构之间要互相合作,为促进成年监护制度的利用作出共同努力。[35]

参考了德国的《照顾法》(Betreuungsgesetz),[36]利用促进法规定要建立如下(图3)三位一体的体制结构。[37]即通过市、町、村(地方公共团体)、家庭裁判所、成年监护等实施机关,把患有痴呆症、智力障碍以及其他精神障碍的患者(即本人)保护起来的支援体制。此外,由利用促进会议[38]联络协议会、[39]监护中心[40]和市、町、村的审议会[41]组成的四环也需互相协作,支撑利用促进体制。

图3 利用促进法体制的概念图(www.xing528.com)

本图来源于大貫正男「成年後見制度利用促進法成立の経緯と位置づけ」実践成年後見第63号(2016年7月)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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