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基本法的特性
利用促进法回归至制度的出发点,规定在整个成年监护制度中贯彻其基本理念的同时,明确了公权力支援的重要性,巩固了管理体制,规划了未来的改革方案和手续,描绘了制度应有的宏观设计。因此,可以将其看作是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法。具体来说,《利用促进法》第1条首先规定了立法主旨,明确了成年监护制度支援患有痴呆症、智力障碍和其他精神障碍患者,是实现共生社会的重要手段。其次,明确了利用的促进是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同时,为了建设由社会全体互相支撑的体系,多次强调了相关人员、公民、相关机构等协力合作的必要性(同法第3条第3款、第8条、第11条第11号、第23条等)。综上所述,利用促进法要建立一个推动整个成年监护制度运作的体制。
2.具有统一法的特性
迄今为止的成年监护制度,由4部法律组成。[31]这4部法律单独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并没有整合起来运用。在此,利用促进法作为第5部法律加入其中,促进原本没有联动的部分,将各部法律衔接起来整体地灵活运作。[32]
3.具有福祉法制的特性(www.xing528.com)
利用促进法充实并扩大了民法的防守范围和功能,将其社会福祉法制的一面加入其中。1999年日本民法改正后,第858条规定了身心照顾义务和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的原则,使其从财产管理的结构转变为重视身心保护的制度,并规定了成年监护人为了本人的福祉和生活支援的职责。而利用促进法中“实现共生社会”“不仅是财产管理,也应当妥善进行身心保护”“谋求把老年人、残疾人等与福祉相关的政策有机结合”的规定,更是使其将重心偏向福祉领域。
4.是一部程序法
日本政府为了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促进成年监护制度利用的相关政策,规定必须要制定《成年监护制度利用促进基本计划》(同法第12条),设法在利用促进法实施后的3年内完成必要的法制、财政上的措施(同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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