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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及促进法实施成果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观同样面临严峻老龄化问题的日本,其成年监护制度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为此,2016年4月,日本通过了《关于促进成年监护制度的利用的法律》,旨在建立一个由司法、行政、民间组织相互支援的新体系,通过社会各界的合作来全方位地支援、保护被监护人。本文将通过介绍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和利用促进法的概要及实施计划,来探讨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启示。

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及促进法实施成果

何心薏[1]

序论

随着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颁布,中国的监护制度也经过了一番修改。民法总则首先扩大了未成年人以外的监护制度的利用范围,将原本限定为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症患者”,扩大为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一范围的扩大,使我国建立起真正的“成年”监护制度。同时,民法总则也调整了成年监护人的范围,承认了亲属以外的第三者监护人(包括个人监护人和如社会组织等的法人监护人),使被监护人在没有亲属的情况下,也能通过该制度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民法总则也引进了尊重自我决定权的意定监护制度,让本人在有意思能力的时候未雨绸缪,通过自我救济的方式事先选定监护人,为以后的生活进行规划。这些修改和新设的制度,无不反映我国在老龄化加剧的当下,对老龄化问题的重视和对老年人等保护意识的提高。可是,由于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刚刚起步,有些配套的制度还未完善,实践中也可能产生各种问题。比如,没有确立监护登记制度和监督体制、需要加强对监护理念的认识,提高对成年监护制度认知等。(www.xing528.com)

反观同样面临严峻老龄化问题的日本,其成年监护制度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日本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是通过1999年的民法改正修订公布的,现行法废除了原来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根据本人判断能力的衰退程度,建立了由“后见(下文用“监护”代替)、保佐、辅助”三种类型组成的法定监护制度。[2]并以此次法改为契机,同时制定了《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下文简称《任意监护法》),引进并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由此,以民法为基础的法定监护制度和以任意监护法为基础的任意监护制度组成了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且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时至今日,实践了近二十年的成年监护制度,虽然其理念有所革新,制度的利用人数也逐年递增,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并遇到了新的挑战。为此,2016年4月,日本通过了《关于促进成年监护制度的利用的法律》(成年後見制度の利用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旨在建立一个由司法、行政、民间组织相互支援的新体系,通过社会各界的合作来全方位地支援、保护被监护人。

本文将通过介绍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和利用促进法的概要及实施计划,来探讨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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