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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第110条主旨类推说的判例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第110条主旨类推说”具有其合理性,但理论本身比较抽象,只有通过对适用该理论的判例进行考察,才能明确该理论的优势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也有学者指出,相较本案判决,本案适用代理权授予表示的表见代理(《民法》第109条。[78]尽管褒贬不一,该案作为为数不多适用1969年判决确立的第110条主旨类推说的案例,仍然对我们理解该法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适用第110条主旨类推说的判例研究

尽管“第110条主旨类推说”具有其合理性,但理论本身比较抽象,只有通过对适用该理论的判例进行考察,才能明确该理论的优势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名古屋地方裁判所1980年11月11日判决(以下简称“1980年判决”)[77]便是适用该理论的一例。

1.案情简介

该案是关于金钱消费借贷的案件。妻子以医疗费和生活费的名义,向银行借款150万日元。由于妻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与银行签订损害保险合同的某保险公司代位清偿了该借款。随后,该保险公司以丈夫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①丈夫曾授权妻子概括性代理权;②医疗费等名义的借款属于夫妻日常家事的范围;③即使借款并非实际用于医疗费,银行也有正当理由相信该债务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

2.裁判所的判断

因为不存在相关证据,裁判所驳回主张①,同时以无法证明该借款的实际用途为由驳回主张②,对于主张③,裁判所依据《民法》第761条规定,认为夫妻之间互相具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并基于如下理由,认定银行“有正当理由相信妻子以被告丈夫名义的上述借款属于日常家事的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首先,“被告月收入约37万日元,上述贷款金额150万日元的偿还条件为每月本息共23320日元”。其次,“被告的妻子借款时,填写的使用名义是医疗费,并口头向银行贷款负责人说明将用于被告家人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再次,被告的妻子向银行提交了《收入证明书》等。该《收入证明书》记载了“该证明书仅在借款申请时提交”,是银行交付妻子,妻子再交与丈夫,丈夫向工作单位申请发行所得。最后,“银行的负责人为确认被告的借款意思而向其工作单位打了三次电话,被告均不在工作单位,但已经确认被告所在地和上述《收入证明书》系由被告自己向公司申请发行的事实无误,因此不能以银行贷款负责人未直接确认被告的意思为由,否认银行方面正当理由的存在”。

3.对1980年判决的考察

对于夫妻一方(本案中妻子)的高额贷款行为,该判决认定夫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同于过去金钱消费借贷合同数额较大情况下一般否定连带责任的做法,所以不可避免地招致学界的质疑。也有学者指出,相较本案判决,本案适用代理权授予表示的表见代理(《民法》第109条。本案的收入证明书类似于白纸委托书)更为合理。[78]尽管褒贬不一,该案作为为数不多适用1969年判决确立的第110条主旨类推说的案例,仍然对我们理解该法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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