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第761条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债务的范围,而是通过解释和判例的积累来确定。从相关判例来看,日常家事的具体范围包括:①家庭所需的食品、衣物的购买合同;②家庭电费、水费、煤气费等;③夫妻共同生活住房的租金;④夫妻一方或子女的医药费;⑤微波炉等为提高家庭生活便利的电器的购买合同;⑥为夫妻共同生活住房所购买的火灾保险的保险费;⑦电视频道视听费用等。[35]通常认为,为他人借款的保证、矿业权的转让等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36]另外,在夫妻一方名义土地或者房屋上设定抵押或转让该土地或房屋的行为、分期付款合同、金钱消费借贷等,则需要区别对待。
1.在夫妻一方名下土地或房屋上设定抵押或转让该土地或房屋的行为
虽然日本的判例认可了例外情形下,土地、房屋的抵押或转让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如“妻子为了支付丈夫名下不动产的固定资产税,作为丈夫的代理人授权第三方处分该不动产”、[37]“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计而处分另一方的财产”,[38]但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房屋的抵押或转让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如上所述,日常家事代理权具有区别于通常代理的特殊性,夫妻一方作出法律行为,无需事先征求另一方的同意,便能让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断日常家事范围时,不仅要考虑某一法律行为的“日常性”,也要重视对夫妻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对于诸如处分不动产等可能动摇夫妻共同生活基础的重要决定,即便其出发点是为了维系婚姻共同生活,也不应简单地认定其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一般应将其排除在日常家事范围外。也就是说,涉及不动产处分等行为,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39]
2.关于分期付款合同(包括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形式)
这类合同的特点在于,买方需按期向卖方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价款。以信用卡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为例,除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之外,买方还需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信贷合同。日本的判例一般通过买卖合同的标的额来判断是否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例如,同样是为了购买子女学习教材,札幌地方裁判所1983年12月5日判决[40](标的额23万日元,丈夫月收入30万日元)肯定其属于日常家事,但八女简易裁判所2000年10月12日判决[41](标的额约53万日元,分期付款手续费约20万日元,夫妻双方月收入约24万日元)则否定其属于日常家事。(www.xing528.com)
部分判例则区分买卖合同和信贷合同,除了考虑买卖合同的标的额,还应判断信贷合同的手续费及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则认定为非日常家事。上述八女简易裁判所2000年10月12日判决否定日常家事性的根据之一,就是该案中分期付款手续费的不合理性。另外,东京地方裁判所1998年12月2日判决[42](该案涉及的也是幼儿英语学习教材的买卖合同,标的额约60万日元,丈夫年收入550万日元,妻子也有一定收入,每次付款金额为7000日元),该案在综合考虑丈夫的收入及信贷合同的分期付款金额后,认定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
3.关于金钱消费借贷合同
由于单纯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的性质难以判断,因此判例上承认其属于日常家事范围的较少。对于金钱消费借贷合同,通常主要考察借款金额,借款金额符合日常生活费的标准时,裁判所可能会再综合考虑借款名义以及借款的实际用途。
如果借款金额(包括利息、偿还方式)本身不符合日常生活费的标准时,无论借款名义或实际用途如何,通常认为不属于日常家事。例如,东京地方裁判所2009年2月24日判决[43]对丈夫的280万日元借款行为,否定了妻子的连带责任。[44]东京地方裁判所1980年3月10日判决[45](丈夫以女儿结婚费用的名义向外借款250万日元,实际上却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裁判所认为该借款无论金额还是借款名义都超出了日常家事范围。如果借款金额符合夫妻正常的收入水平,裁判所通常会再判断该借款的名义及借款的实际用途。例如,高松高等裁判所1981年12月22日判决[46]认为,妻子以丈夫名义借的150万日元之中用于孩子医疗费的7万日元以及用于厨房改造的30万日元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而对于剩余的借款金额,丈夫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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