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作出与日常家事相关的法律行为时,对由此产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负担连带责任。但是事先向第三人明确说明不负责任者,不在此限。”众所周知,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传统的家制度[26]逐渐瓦解,为实现尊重个人尊严和两性实质平等的理念,[27]1947年全面修改了民法典中的亲族编与继承编,现行法第761条的规定便是旧法[28]第804条第1款修改后的产物。
上述日本民法典修改之前,妻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旧法第14条),丈夫负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费用(旧法第798条)。按照旧法第80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日常家事债务,“妻子视为丈夫的代理人”。因为家庭事务多由妻子操办,为了保护交易的相对方,通常会由丈夫承担责任。但是随着社会意识的转变,女性逐渐进入社会工作,女性个人财产也随之增加,而男性操持家务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旧法第804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修改成了现行《民法》第761条的内容,但其目的仍然是保护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的第三人。[29]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经过新旧规定的更迭,现行法删除了旧法第804条第1款中“代理”一词,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此否认夫妻相互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尽管部分学说和民法改正初期的判例为了强调新旧规定之间的不同,主张夫妻相互之间不具有代理权,[30]但从该规定的沿革、夫妻共同生活的便利性、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等角度考虑,通说及多数判例都积极肯定夫妻相互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31]而且强调该代理权属于法定代理权。[32]上文提及的1969年判决指出,单从《民法》第761条的“明文规定来看,虽然仅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之法律行为的效果,尤其是仅规定了夫妻的责任形式,但作为产生前述效果之前提,该条实质上也明确了夫妻相互之间就日常家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限”。也就是说,现行《民法》第761条的规定是在继受旧法第804条第1款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日常家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在私法自治的理念下,各自负担自己的债务是理所应当的;而在代理制度下,原则上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本人。但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可谓上述原则的唯一例外,它与通常的代理权不同。即在日常家事范围内,无论夫妻哪一方以自己名义还是另一方的名义作出一定的法律行为,其效果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夫妻的实质平等、婚姻共同体的特殊性以及夫妻日常家庭生活便利性[33]的考量,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行为的相对人通常相信夫妻双方会为了维持婚姻生活所需的日常家事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所以该规定也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这种期待利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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