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常家事债务的界定
新解释并未明确界定日常家事债务的范围,而该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夫妻双方的责任承担(单独责任或连带责任),更会直接左右债权人举证的内容及举证之难易,[12]所以日常家事债务的判断标准必然成为学界的研究课题。
通常认为,日常家事包括:“一般家庭日常所发生的事项,如购置食物、衣物、家具等生活用品、娱乐、保健、医疗,以及子女教育、雇工、对亲友的馈赠……”[13]这只不过是对日常家事范围的非限定性列举,对于上述列举事项之外的事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比如实务中容易引发纠纷的分期付款合同、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等,需要谨慎判断。尽管上述观点在非限定性列举之外,还提出了可资参考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收入、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14]但是夫妻的共同生活状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模糊性,[15]债权人不易知晓夫妻的共同生活状态、财产状态等。
2.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www.xing528.com)
对于日常家事债务,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某一债务不属于日常家事债务时,债权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新解释列举的三种例外情形,就只能向夫妻举债一方主张债权。如上所述,日常家事债务的范围并未有明确标准,即便能够明确日常家事债务的范围,对于非日常家事债务,我们是不是能简单地认为债权人只得向夫妻举债一方主张债权呢?当债权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债务属于日常家事债务范围,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是否可以适用表见代理法理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新解释第3条并未明确非日常家事债务与表见代理的关系。[16]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17]例如,有观点认为,债权人虽不能直接证明用于家庭需要,但有理由相信(合理信赖)用于家庭需要者,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出发,也应认定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18]而判断债权人是否善意,一种观点认为,以债权人是否明知相对方无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标准,[19]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债权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确信与之交易的夫妻一方的行为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为标准。[20]由此可知,关于第三人所信赖的内容是否限定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家庭需要不一定等同于日常家事),以及如何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相信对方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等同于相信法律行为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学界存在分歧。然而,对善意存在与否及其内容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对债权人的保护,因此,妥善解决日常家事债务的范围及其与表见代理法理之间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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