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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司法解释)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含糊不清,[2]导致无论学说讨论还是司法实务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历来存在重大分歧,[3]在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利益之间始终摇摆不定。[4]新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①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第1条);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2条);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债务(第3条)。

中国法(司法解释)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含糊不清,[2]导致无论学说讨论还是司法实务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历来存在重大分歧,[3]在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利益之间始终摇摆不定。为了厘清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8年1月8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4]新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①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第1条);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2条);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债务(第3条)。

关于第一种共同债务,因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5]第二种共同债务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学界将其称为日常家事债务。我国肯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6]该种代理权属于法定代理权。[7]所以对于日常家事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我国规定,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并无太大差异。[8]第三种债务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债务,新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如下三种例外情况的除外:①因夫妻共同生活所生之债务;[9]②共同生产经营所生之债务;[10]③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11]从该规定来看,对于因非日常家事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由夫妻一方承担单独责任,缩小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从而保障了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日常家事债务的界定以及非日常家事债务与表见代理之间的关系,新解释并未给予明确的解答,因此很难说新解释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之间提供了可供司法实务运用的明确基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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