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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在日本法研究中的重大变革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基本方针》的提案的体例还未彻底脱离潘德克吞模式,但其债权编的模式已发生根本改变。与日本民法改正研究会的提案不同,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的提案是将强制履行请求权的规定置于债权篇。[35]对于执行方法的问题放在民事执行法中解决,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的本条提案意味着债权者请求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债务的强制履行。这成为有待争议的问题。前款的规定,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

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在日本法研究中的重大变革

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基本方针》的提案的体例还未彻底脱离潘德克吞模式,但其债权编的模式已发生根本改变。债权编分为:“契约及债权一般”“各种契约”“基于法律的债权”三个部分。对于债务强制履行部分,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基本方针》[3.1.1.61]进行了提案,[34]对现行日本《民法》第414条第1款以及《民事执行法》第172条、第173条进行了修正。债权者为了实现对债务者的权利,有时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请求国家权力的帮助,这也形成了债权的实体内容。与日本民法改正研究会的提案不同,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的提案是将强制履行请求权的规定置于债权篇。债务者不履行债务时,债权者可以要求国家权力强制执行,这种权能直接以公法上的请求权为基础。日本民法学通说将本条中的强制解释为“直接强制”。[35]对于执行方法的问题放在民事执行法中解决,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的本条提案意味着债权者请求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债务的强制履行。

与间接强制不同,直接实现执行结果的直接强制、代替强制是否和间接强制做同样的处理?这成为有待争议的问题。把“有可能不履行”作为强制请求的发生要件是不妥当的。[3.1.1.61]第1款规定了“不履行的时候”,但在间接履行部分,扩张规定“有可能不履行时”,这在民法规定的强制履行请求权层次上是不合适的。[3.1.1.61]第2款中规定了直接强制,现行日本民法中也有与执行方法的适用相关联的解释论上的要求。对于与强制履行请求权相关的一般规定和与直接强制相关的规定,两者间的关系是不清楚的,但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的提案对二者分别作了相关的规定。[3.1.1.61]第2款仅规定直接强制的适用范围,更具体、更广泛的内容由民事执行法进行规定。在适用范围上,没有对“不作为的债务不是直接强制的对象”[36]这样的现行民法的解释作变更。在民法(债权法)修正研讨委员会提案[3.1.1.61]第3款中所提及的间接强制制度,以民事执行法上的判例、法律实务等的展开为基础,将间接强制作为第1款中的强制履行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之一,否定了间接强制的补充性。(www.xing528.com)

经过若干次讨论,修改后的日本《民法》第414条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债务人任意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民事执行法或其他强制执行程序的法令的规定,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替代执行、间接强制及依其他方法的强制履行。但是,债务性质不允许强制执行的不在此限。前款的规定,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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