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农村移民。
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移民意愿可以采取直发直补或者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项目扶持。其他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扶持。
扶持期限、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扶持方式、扶持期限和扶持标准的规定。
一、移民后期扶持对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指经国家和省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并纳入移民安置规划范围的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凡非农业移民人口和在安置过程中或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属于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不能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
二、移民后期扶持方式
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分直发直补和项目扶持两种。对能核定到人的后期扶持移民采取直发直补,用于补助移民生产生活。对不能核定到人的后期扶持移民采取项目扶持,用于支持改善移民安置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包括只搬迁安置或既搬迁又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将后期扶持资金按规定标准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应根据移民意愿采取直发直补或者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进行扶持。具体扶持方式的确定,必须由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具书面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其他后期扶持资金在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必须实行项目扶持,支持改善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移民后期扶持期限、标准
移民后期扶持期限、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期限: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月起扶持20年。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若国家调整有关政策,各地各部门要随之调整并严格执行新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工作。
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当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和扶持起始时间的规定。
一、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按照政策要求,对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 (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扶持对象生产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扶持对象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扶持对象服刑期间 (缓刑除外)的。为使后期扶持人口管理不出现疏漏,每月应对直发直补的后期扶持移民进行动态管理,凡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减。对实施项目扶持方式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实行一次核定。二是管理主体为县 (市、区)人民政府。一方面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已完成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进行核实登记,纳入后期扶持范围,逐级上报审核确认。另一方面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 “动态管理”的规定定期核实核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将国家核定的扶持人数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个人。能够核实到人的,要核实到人;确实无法登记到人的,其人数按照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并结合实施情况,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元核定登记。
二、移民后期扶持起始时间
移民后期扶持起始时间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纳入移民后期扶持搬迁安置的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二是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后期扶持政策。对于第二种情形,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批准时间决定了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时间。因此,为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后期扶持规划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四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移民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未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的,有关单位不得拨付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规定。
本条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主体是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六个月内,以库区为单元、以县(市、区)为主体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移民区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时,应遵循 “开发性移民”方针,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特别是在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和扶持项目时,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重点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使移民直接受益。
本条第二款对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法律效力作出了规定。要求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以已编制且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为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本条对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法律地位的明确,目的是确保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严肃性。移民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后期扶持规划落实。
第四十一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www.xing528.com)
扩权强县试点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市 (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分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报市 (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后即可实施。各地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对当年的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资金规模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方式,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扩权强县试点县编制和报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的规定
扩权强县试点县 (市、区)具有与市 (州)人民政府相同的部分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由扩权强县试点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负责审批和实施,同时送市 (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本条既考虑了扩权强县试点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又考虑了后期扶持项目的自身特点和审批要求。
第四十二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情况和项目计划,组织开展直发直补资金兑付和项目实施工作。后期扶持项目推广村民自选、自建、自用、自管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建管方式。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兑付和项目实施工作的规定。
本条规定县 (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兑付和项目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要求按照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情况和项目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具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移民直发直补资金兑付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每月向移民足额兑现;在后期扶持项目的建管方式上,应充分发挥移民群众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大力推广村民自选、自建、自用、自管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建管方式,鼓励和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以确保项目建设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并按照规定移交管理。对移民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当合理确定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释义
本条是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验收、移交、管理和移民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权属的规定。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照 “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验收工作。为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本条规定参与验收的单位要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如交通类项目应有交通部门参与、电力类项目应有电力部门参与。同时,因项目验收涉及项目管理、审批程序、项目投资、工程质量、资金整合、资金管理、项目效益等,因而在确定参与验收部门时还应综合考虑各方专业力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本条还就处理移民专项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权属作出了规定。即该明确到移民个人的必须明确到移民个人,该明确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明确到集体经济组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建成后的后期扶持项目发挥应有效益,切实维护移民群众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大中型水电工程建成投产后,可以从发电收益中提取库区发展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所在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库区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规定。
项目法人在工程建成投产后,可以从发电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帮助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群众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生产生活遇到的具体困难。这里的“库区发展资金”是指按国家政策在中央和省提取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金外,由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单独从该电站发电收益中提取、用于支持本项目所在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该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由项目法人和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监测评估工作的规定。
对移民后期扶持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目的是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国家后期扶持政策,不断提高移民后期扶持的水平和质量,推动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让移民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后期扶持监测评估,是指具有工程移民监测评估能力的单位,受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批准的有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文件、各项合同协议等,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定期调查、对比、分析,对阶段性的工作予以评定,并找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和解决方案。我省组织开展的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招标方式确定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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