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 (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 (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市 (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省人民政府与市 (州)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市 (州)人民政府与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
释义
本条是关于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和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的规定。
一、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规定
移民安置协议是指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约定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含签订协议的主要依据、移民安置项目及实施进度、补偿概算及费用拨付,双方责任、未尽事宜的处理方法等。主要依据移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工程建设审批 (核准)文件等。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是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第一步,必须在工程建设审批 (核准)后、工程开工建设前完成。
二、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的规定
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依据移民安置协议和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计划,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本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目的是分解移民安置任务及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既定计划推进并按期完成。这种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的做法,有利于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016年9月1日前已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继续按照原管理方式执行。2016年9月1日 (含)后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 (州)的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委托;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 (州)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委托。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和独立评估单位。
释义
本条是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和独立评估单位的规定。
一、确定综合设计单位、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规定
综合设计单位是指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统筹协调移民安置规划的后续设计,负责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设施处理等移民安置项目的技术归口,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实施单位提供现场技术服务的单位。移民规划设计工作具有连续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工作由原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确保移民工作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有序实施折,顺利推进。原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不能承担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工作时,可以选择其他设计单位,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
技术咨询审查机构,是指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受委托向有关单位就移民工程设计相关政策规定、技术规范等提出建议意见和解决方案的咨询审查服务工作机构。为此本条依据本 《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管理层级对委托工作作出了规定,即 “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委托。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 (州)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由市 (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委托”。
二、确定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独立评估单位的规定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和独立评估单位属于第三方监督评价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证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本条规定委托工作由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共同参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和独立评估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移民工作经验,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
第二十六条 需要先移民后建设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工程项目核准前,项目法人可以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先移民后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启动先移民后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的规定。
本条依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2〕293号)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开展 “先移民后建设”试点做法,对需要先移民后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开展先移民后建设的前提条件,即移民安置规划已通过审核。在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前,不得开展先移民后建设的相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先移民后建设的报批工作程序。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先移民后建设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先移民后建设工作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三是明确了先移民后建设的实施组织要求。项目法人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先移民后建设项目中的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即可在工程项目核准前办理先移民后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征占用土地、林地等手续,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移民安置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每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次年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
县 (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会同规划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编制年度计划方案,并逐级报送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法人意见后下达年度计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工作年度计划管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移民安置工作实现按计划有序推进。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是年度移民工作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工作要求,资金计划是年度移民资金筹措和使用的主要依据。
一、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规划进度的要求,在每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次年度的移民安置任务、进度安排、投资额度以及来源等计划建议,确保移民安置工作如期完成。
二、编报年度计划方案
县 (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是年度计划的编报主体,应根据年度计划编制要求,结合项目法人提供的次年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会同移民综合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计划方案,并逐级报送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年度计划应当是根据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一一对应的原则确定,不重不漏地认真制定。
三、年度计划下达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对上报的年度计划方案进行审核,并征求项目法人的意见,达成一致后,将年度计划逐级下达至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县 (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为确保移民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移民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移民综合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并按原程序上报、审核、下达。
第二十八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或者补偿协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签订安置和补偿协议的规定。
被迁建单位是指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淹没影响造成原有功能或者活动不能正常使用和开展,需重新搬迁新建恢复其功能和设施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被补偿单位是指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淹没影响造成原有功能或者活动不能正常使用和开展,不需要、不批准或难以迁建而采取货币补偿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
搬迁安置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或受其他影响,需要搬迁和另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生产安置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或影响其他主要生产资料,需要重新配给生产资料或安排就业的安置方式。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安置补偿前,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与安置补偿对象签订协议,细化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移民户实物指标、搬迁安置或生产安置方式、补偿补助标准、资金兑付、搬迁安置或生产安置时间、权利义务等内容。与被迁建单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应当明确实物指标、迁建方案、用地规模、迁建经费及兑付、迁建完成时间、权利义务等内容。与被补偿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应当明确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补偿补助方案及资金兑付、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九条 移民集中安置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置点、城 (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移交使用。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统一规划,自主建造。县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建设管理的规定。
一、移民集中安置点、城 (集)镇的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按照相关验收程序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权属单位使用管理。(www.xing528.com)
二、农村移民房屋建设
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的农村移民房屋均由移民自主建造,集中安置点建设的应服从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做好农村移民住房建设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移民建房合法合规、安全可靠。
第三十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企事业单位和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和迁建或者复建协议。迁建或者复建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专项设施补偿和迁 (复)建工作管理的规定。
补偿和迁建或者复建协议,是专项设施权属单位获得补偿和开展迁 (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是专项设施权属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按照管理权限,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市 (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与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和迁建或者复建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
专项设施权属单位应按照签订的补偿或迁 (复)建协议履职尽责。企业补偿费用应首先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专项设施权属单位依据迁 (复)建协议、行业规范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迁建或复建工作,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建设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移交。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在社会关系重建、文化习俗、生产生活、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人文关怀,开展对移民生产和就业技能的培训,引导和帮助移民尽快融入安置区当地社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移民人文关怀和技能培训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帮助移民融入安置区当地社会。这是因为移民为了支援国家建设,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搬离原居住地到新的安置地后,原有的社会环境、生活条件、生产习惯、文化习俗等社会人文关系被打破,造成移民生产生活上的不习惯,难以融入当地社会;而当地原有村民,对于新迁入的移民行为习惯、生活习惯、文化习俗等不了解,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接纳外来的移民。双方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容易出现摩擦,甚至发生矛盾、冲突,迫切需要得到正确的疏缓和引导。因此,本条对搬迁安置后的移民融入问题专门作出规定,目的是希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乡 (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移民安置后地融入工作,以确保移民尽快融入当地社会。移民要融入当地社会,适应新的环境,除自身努力外,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引导和帮助措施,既可采取移民村组社区化管理模式,依法组建社区工作者队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和功能,主动帮助移民解决在社会关系重建、生产生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又可积极引导移民和安置区村民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各自的文化习俗,共同建立和谐互助的邻里关系。与此同时,还可建立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畅通移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促进移民群众早日融入当地社会。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组织开展针对移民群众的生产技能和就业务工培训,为移民群众恢复生产、务工增收、创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城(集)镇、工矿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移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代建。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工程可以实行代建的规定。
移民工程涉及农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城(集)镇、工矿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项目种类多,专业性强,建设时间集中,施工组织难度大,管理要求高,工期要求严,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移民工程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地有效推进,本条对移民安置相关工程可以代建作出专门规定。
本条所指的代建,即代建管理,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工程建设管理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根据代建委托方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委托具体承建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委托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承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代建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委托方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监理单位审核,经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重大设计变更经市(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的规定。
本条在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四川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的处理原则、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特别强化了综合监理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
本条设计变更是指按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原有条件变化导致必须对移民方案、项目、投资等进行调整的行为。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一是移民政策调整;二是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调整;三是新增补偿补助项目;四是建设征地范围实物指标变化;五是移民意愿变化导致安置方式变化;六是单项工程规划方案重大调整;七是移民单项工程投资变化幅度大。
在处理设计变更时,要坚持和审慎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合规的原则。法律法规是一切变更的刚性约束,任何变更处理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原则。变更处理是对现有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其实施效果应不低于现有方案,更不能对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三是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处理变更需严格执行先申报、审批 (核),后实施的程序,以保证调整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实现变更实施的有序管理。四是不得化整为零的原则。必须依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为整体单元,不得将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安置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拆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规避审查。五是同一项目不得多次发生一般变更的原则,按累计情况判别变更等级。六是除政策性调整或不可抗力原因外,开展变更相关工作必须得到移民个人、权属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认可同意,否则必须维持原有方案,不得变更。
本条规定 “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监理单位审核,经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赋予了综合监理单位相应职责,将一般变更交由移民综合监理单位进行组织审核。移民安置实施相关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一般设计变更申请,综合监理单位组织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综合设计 (设计代表)单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等对变更方案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变更的类型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本条规定 “重大设计变更经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对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提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对变更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在各方出具书面同意意见,逐级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原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设计变更报告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成果进行书面确认,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批复。
第三十四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库底清理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底清理工作的规定。
库底清理,是指在水库蓄水前,为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环境卫生,控制水传染疾病,防止水质污染,给水库防洪、发电、航运、供水、旅游等综合开发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对淹没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地面附着物 (林木)、坟墓、各类垃圾和可能产生污染的固体废弃物采取拆除、砍伐、消毒、清理等处理措施的行为。
本条对库底清理工作重点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库底清理的实施主体。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工作结束后,按照水库蓄水计划,适时组织卫生防疫、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实施库底清理工作。二是明确了库底清理的依据和要求。库底清理工作开始前,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编制库底清理实施办法,必要时应进行库底清理设计复核和文件的交底,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清理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中库底清理规划设计确定的清理范围、清理项目、技术要求和工程量不重不漏、保质保量地开展库底清理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易燃易爆、化工用品、医疗等项目应当由专业部门负责实施。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在不影响水库正常运行使用的前提下,因水库开发利用所需进行的特殊清理,由提出方或责任单位负责。库底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库底清理报告和卫生防疫报告,作为开展阶段性移民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按照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规定。
移民安置验收,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现截流、蓄水阶段性和竣工目标前,各级政府或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要求,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
移民安置验收首先由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法人、移民综合设计 (设计代表)、监督评估等单位开展自验工作,验收通过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验收。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执行水利行业验收规程规范、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执行水电行业验收规程规范。
本条第二款对移民安置验收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关系作出了规定。未通过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的,不得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导 (截)流、下闸蓄水 (包括分期蓄水)的验收;未通过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影响处理方案,经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水库蓄水后出现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影响处理的规定。
滑坡塌岸,是指因水库蓄水引起天然滑坡整体或部分复活、不稳定滑坡活动性加剧、潜在不稳定岸坡变化到失稳和发生塌岸破坏的现象。
本条对此项工作从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是水库运行和维护的责任主体,对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负有处理责任,对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应及时确定影响区范围,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滑坡塌岸影响区范围,编制滑坡塌岸影响区移民安置方案。二是明确了审核机构。滑坡塌岸影响区移民安置方案须经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其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落实。
第三十七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善处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远迁后红线外耕地等土地资源处置的规定。
由于对建设征地红线外个人所有的土地资源不能纳入建设征地范围进行补偿,移民远迁后,对其进行生产管理不便,会产生一定经济损失。为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切实保障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本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自行对红线外个人资源进行处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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