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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税收制度和体系研究:一带一路和投资法律的影响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投资企业和越南内资企业都采用统一的税收标准,对于不同领域的项目实施不同的税率和减免税期限。在1986年越南“六大”之后,越南转变了经济发展的方式,为了服务于经济社会的稳定,越南先后出台了多部关于税收制度的法律法规。越南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优先适用于投资法,或者企业所得税法令优先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令。

越南税收制度和体系研究:一带一路和投资法律的影响

越南现行的税费种类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农业土地使用税、房屋土地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进出口税等。越南没有中央税地方税之分。外国投资企业和越南内资企业都采用统一的税收标准,对于不同领域的项目实施不同的税率和减免税期限。越南负责征税的机构是财政部领导下的国税局海关,其中国税局负责国内税收的征收,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在1986年越南“六大”之后,越南转变了经济发展的方式,为了服务于经济社会的稳定,越南先后出台了多部关于税收制度的法律法规。以下是部分税收法律的修订。

(一)进出口关税

2016年9月1日实行新的《进出口关税法》。此前,进口税免征适用于委托生产加工合同项下复出口的进口产品。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该类免税政策扩大适用到在一般购销合同项下复出口的进口产品。这一政策取代了购销合同项下275天内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的要求。

(二)对于海外股权转让行为征税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第2015/12号令规定了海外的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海外公司(无论其是否在越南境内设立机构或运营地点)获得的来源于越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注册资本、投资项目或者注资权、投资项目参与权等某些并购行为产生的收入或所得。但是,该12号令并未明确在间接转让时如何计算应税所得,如何确定税收申报方和纳税人,为其实施带来不确定性并引发争议,甚至阻碍交易和新的外商投资项目。越南税收机关近期加严了对部分间接转让的税收征管,有的甚至对2015年1月1日前的交易进行追溯征收。(www.xing528.com)

(三)税法与投资法的不一致问题

根据2016年6月17日第83/2016/TT-BTC号通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产业清单比《投资法》第4.1条规定的优惠产业清单优先适用效力。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应适用投资法规定其他的享有投资优惠政策产业类型的规定。越南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优先适用于投资法,或者企业所得税法令优先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令。因此83号令的出台将会产生一定争议。

(四)增值税法的修订

新修订的增值税法、特别消费税和税收管理法(第106/2016/QH13号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新法取消了超过12个月或者四季度后仍可申请增值税退税的规定。其次,对于新设投资项目如果未按照规定注资或纳税人未能满足附条件经营的业务要求,不允许纳税人在项目试运行期间申请增值税退税;对于不在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操作区域内进口复出口的产品或出口产品,无法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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