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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反补贴规定及《一带一路》对越南投资法律制度的影响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越南为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限制补贴商品的进口对其国内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越南与2004年颁布并施行了《越南对进口商品反补贴法令》,其中对于越南的反补贴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越南贸易部应当将展开调查的决定公布,并向调查商品的出口商、来源国或者地区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反补贴税税率不得超过最终调查结论确定的补贴幅度。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应当自该决定实施起不超过5年。

越南为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限制补贴商品的进口对其国内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越南与2004年颁布并施行了《越南对进口商品反补贴法令》,其中对于越南的反补贴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补贴的形式

补贴一般是指一国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通过实施各种扭曲贸易的优惠措施使得企业或者个人在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1)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资金、股份、优惠贷款等方式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实质上的资金转移。

(2)政府或政府部门将不属于一般的公共服务、商品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

(3)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以高于市场价格向个人或者企业进行采购,以及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销售商品。

(4)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不是政府或者政府组织,但是其实质上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所设立的。

(5)虽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补贴形式,以公平合理、不违背国际惯例的方式确定的其他补贴形式。[12]

(二)反补贴调查

1.调查依据

越南的贸易部是在决定适用反补贴措施前对倾销行为调查的负责单位,贸易部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前提是有代表国内生产行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向贸易部发出书面的调查申请。或者有证据证明享受补贴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威胁。对于国内产业代表的组织和个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其生产或者代表的产品数量至少占到越南国内同类产品数量的25%;第二,由其生产或者代表的产品数量占到支持或者反对采取倾销措施的同类产品的产量的一半以上。[13]

2.申请调查的书面文件

根据越南贸易部公布的反补贴措施的申请表格,需要提交的书面信息如下:

(1)要求采取反补贴调查措施的组织、个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必要信息。

(2)对拟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描述,包括商品名称、现行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和税率,进口商品的产地。

(3)对补贴进口产品过去12个月以来的进口情况,包括数量、价格等。

(4)被调查的进口商品补贴情况、形式。

(5)补贴进口商品对国内生产行业造成损害或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

(6)将被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生产组织、个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必要信息。

(7)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包括采取临时措施,应提出采取具体措施的方式、时限和程度。[14]

3.决定反补贴调查

(1)如果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当事方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越南贸易部会在收到材料的15天内要求当事方补充,而且对于补充信息的期限为该组织、个人接到通知起至少30天。

(2)越南贸易部在决定进行反补贴调查前,可以邀请被认为可能倾销产品的来源国的政府进行政策咨询。

(3)除去特殊情况下,越南贸易部应当自接到补充完整的申请材料60日内展开调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4)越南贸易部应当将展开调查的决定公布,并向调查商品的出口商、来源国或者地区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15]

(三)调查结论(https://www.xing528.com)

1.初步结论与最终结论

越南贸易部应当自反补贴调查开展的90日内就反补贴的调查内容做出初步结论,如果初步结论认为进口商品不存在补贴、补贴的幅度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补贴商品的数量、金额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贸易部应当做出停止调查的决定。如果根据初步结论认为存在补贴行为及补贴幅度,那么应当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直至得出最终结论。

贸易部应当根据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各方面的信息作出最终的调查结论,并向各当事方通报调查的最终结论及其依据。[16]

2.停止调查

当下列情况存在时,越南贸易部应当做出停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

(1)向贸易部申请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组织和个人自愿撤回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2)贸易部在经过初步调查后的初步结论认为不存在补贴的情况或者补贴的情况可以忽略不计。

(3)若受到反补贴调查的一方做出承诺,其不再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17]

(四)反补贴措施

1.采取临时反补贴税

(1)根据反补贴调查的初步结论,越南贸易部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税。

(2)临时反补贴税率不得超过在初步结论中确定的补贴幅度。

(3)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得超过120天,经过越南贸易部长决定可以延期,但是不得超过60天。[18]

2.采取承诺措施

(1)在越南贸易部得出初步结论之后,在得出最终结论之前。这段时间接受反补贴调查的商品的组织与个人可以向越南贸易部做出承诺。包括停止接受补贴、调整商品价格、降低补贴幅度等措施。

(2)对于其做出的承诺,越南贸易部有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接受,但是不得强迫其做出承诺。

(3)贸易部应当就整个过程以及承诺的内容向有关各方公开。

(4)如果贸易部认为该承诺不可接受,贸易部应当将其不能接受承诺的理由予以通报并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

(5)若承诺方违反了其承诺的内容,并且其行为继续对越南国内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那么贸易部应当继续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反补贴措施。[19]

3.反补贴税

(1)如贸易部与有关方没有达成承诺,根据最终反补贴调查结论和反补贴案件处理委员会的建议,贸易部可以决定采取或不采取反补贴税。

(2)反补贴税税率不得超过最终调查结论确定的补贴幅度。

(3)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应当自该决定实施起不超过5年。在特殊情况下,贸易部长可以决定延长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

(4)不论最终决定是否采取反补贴措施,反补贴的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过程中信息向有关方通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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